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62/2011。
Case No.HCCC 439/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43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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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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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1年6月23日下午4時21分
出席人士: Mr Paul C.L. L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Richard W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靜晶,麥建成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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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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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強姦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

根據案情,被告喺提供「冰」毒畀一名15歲嘅女童吸食之後,禁止佢離開佢嘅住所,並且強逼女童為佢口交,並強姦女童。

被告現年36歲,有十五次嘅刑事紀錄,最後一次係喺2011年3月22號因為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襲擊警員等控罪被判監禁三年十個月,與佢之前有關嘅刑期一齊服嘅四年多嘅刑期。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係獨居,中二就輟學。大律師表示案情顯示女童嘅創傷不大,而本次事件嘅情節並非同類事件中最惡劣,希望本席會予以輕判,並且考慮到佢正在服頗長嘅刑期,下令部分嘅刑期同期執行。

本席考慮到本案嘅案情,亦都考慮咗被告人正在服嘅刑期。事實上係喺個有關其他嘅控罪,即係話管有危險藥物同埋販運危險藥物,係被告干犯本案之後,但係就住本案被捕之前干犯嘅,本席亦都考慮咗大律師嘅求情。被告喺本案中對事件既冇承擔,亦都冇悔意,令致受害人需要挺身而出舉報佢以及喺庭上重溫慘痛嘅經歷,並且面對一啲令佢極度難堪嘅不實指控。

本案涉及年輕嘅受害人,受害人當時只得15歲,被告以毒品誘使佢前往佢嘅住所禁錮佢,向佢使用武力。喺事件中亦都冇使用安全措施,呢啲全部係令案件情節嚴重嘅因素,本席認為一個7年嘅起刑點係合適嘅。喺聆訊之後被定罪,不獲任何扣減,不過考慮到佢正在服刑嘅刑期,下令7年刑期當中嘅18個月同佢正在服嘅刑期同期執行。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6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