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國財

Case No.HCMA 525/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2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 年第 5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1 年第 10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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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伍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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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1年11月16日

裁判日期:2011 年11 月16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 年11 月21 日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 元。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判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在事發當日凌晨約01:11 時,上訴人駕駛的士(JZ1504)在九龍觀塘道西行左二線行駛,在無亮著任何指揮燈號下突然切入左一線,以致當時駕駛另一輛的士(NF843)的司機(即控方第一證人)煞車不及,與上訴人的的士相撞,兩車做成損毀。

3.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的的士在左二線行駛,在他的的士前約7至8 個車位距離,上訴人的車突然在距離控方第一證人1 個車位時,以時速約30 公里車速切線入控方第一證人的行車線。

4.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乘客。他的證供顯示上訴人切線時的車速由時速約60 公里減至20至30 公里切線,而並非以一正常速度切線。

5.兩車碰撞後控方第一證人下車,問上訴人他為何切線。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當時說了一些話,但他不明白上訴人說什麼。他感到上訴人有點渾噩。

6.其後警員(“控方第三證人”)在01:20 時(即約9 分鐘後)到達現場。上訴人向控方第三證人指稱看見一個黑影在他的的士車頭飄過,他感到驚慌便向左閃避。控方第三證人指上訴人當時是清醒的。

7.另一名警員(“控方第四證人”)於01:35 時(即約24 分鐘後)到達現場。上訴人告知控方第四證人他看見有東西飄過,但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上訴人將車收慢便從後被撞及。控方第四證人並不感到上訴人語無論次。

辯方案情

8.上訴人作供指他在觀塘道左二線以時速60-70 公里行駛,到事發地點突然有一些燈光或閃動的東西在他車頭飄過,他不知是什麼東西,故此他收慢車速。突然他的的士從後被另一輛的士碰撞,他失了知覺,直至聽到「嗙﹑嗙」聲才清醒過來。他否認他曾切線。

上訴理由

9.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的書面上訴理由如下:

「(一) 裁判官只接納證人(一)有疑點的口供,並沒有詳細參照有關證物(警方所提供之意外現場[拍]攝的照片)來定罪不恰當;

(二) 控方對被告之指控與上述證物所顯示的情況互相矛盾。」

10.上訴人所提的上訴理由並不足以令本席認為定罪不穩妥。雖然如此,在本案令本席關注的是縱使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的證言,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某程度上顯示上訴人有可能是因為自覺看到有東西飄過才將的士切入左一線。

11.涉案的觀塘道路段時速限制是70 公里。控方第一證人指當時路面交通暢順,上訴人的的士在左二線,離開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約7 至 8 個車位距離。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時,其的士減速至約30 公里。上訴人亦無亮著任何指揮燈號。

12.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亦指上訴人的的士減速至20至30 公里切線,不是以正常車速切線。

13.控方第一證人指兩車碰撞後,他下車問上訴人為何切線,當時上訴人對控方第一證人說了一些話,控方第一證人聽不明白,他亦感到上訴人當時有點兒渾噩。上訴人操本地語,並無外地口音。

14.以時速限制是70 公里而言,在道路交通暢順的情況下,將車速減慢至20至30 公里,以此低速來切線,不是一般駕駛者的做法。一般而言,切線車輛會加速爬頭切線。以控方兩名證人形容的切線情況,加上控方第一證人認為上訴人有點兒渾噩,本席認為裁判官應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顯示上訴人有可能如他所言,看到有東西在他的的士車頭飄過,他才將的士收慢呢?雖然上訴人堅稱他並無切線,但裁判官無考慮上訴人是否剎那間精神或身體有問題(因此看到車頭有東西飄過),因為閃避該東西而將車速減慢時切了線呢?

15.本席明白警員的證供是他們向上訴人查問時不覺他有異樣,但他們到達現場已經是發生碰撞後9 分鐘及24 分鐘後。發生意外後最先跟上訴人接觸的是控方第一證人,該證人感覺上訴人有點兒渾噩。誠然上訴人可能是因為發生碰撞而驚惶失措,但不能排除另一可能性是上訴人在切線時已神情有異。

16.既然控方及辯方的案情顯示有可能上訴人並非不小心駕駛,而是因看到東西飄過而減速切線,在此情況下,控方未能以毫無合理疑點的準則證明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疑點利益歸於上訴人。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令上訴得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盧慶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