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軍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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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4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49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在2011年8月3日早上十時半,22歲的女受害人途經沙田源禾路沙田賽馬會游泳池外,被告突然從後出現,並企圖強搶受害人的iPhone手機。受害人大叫及緊握手機。被告拳打受害人的背部,致使受害人跌倒和昏過去。一名姓蘇的途人目擊打劫過程,於是緊追被告,而姓蘇途人的朋友則報警。最後,被告被姓蘇的途人和警員在附近地方截查。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從一名女子劫去一部iPhone,而失物亦在他身上。被告交出iPhone,亦承認他曾經襲擊那女子。被告亦進一步承認他因為在澳門賭錢損失不少,因此打劫。受害人在驗傷後證實受了輕微損傷。受害人亦確認從被告身上找到的iPhone是她的失物。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他打劫,亦使受害人跌在地上。 求情理由 2.被告現年29歲,單身,沒有前科,曾經獲得獎學金到日本讀書和進修。被告亦是運動健將。辯方呈上精神科醫生余醫生就被告精神心理狀態的報告。專家認為被告可算是病態賭徒,專業輔導對被告是有所裨益。辯方亦呈上被告母親和教會人士的求情信。被告母親說被告已痛悔知錯,向她道歉,亦保證會改過自新。被告的母親和兩名姐姐也有到庭來支持被告。就本案而言,被告只是單獨行事,沒有組織、沒有持械,只是機會主義形式犯案。在現場,被告亦有擔心受害人的情況,要求警員盡快治理那個女受害人。 判刑 3.被告沒有前科,是29歲的盛壯之年,學業上亦有不錯的成績和成就。本席亦體會到被告實際上有他母親和兩位姐姐的關愛。被告可能受到賭博惡習的影響而犯案。但是女受害人被推倒地上,甚至暈了過去。可幸是受害人只是身受輕傷,而失物亦失而復得。被告一子錯,滿盤皆落索,干犯一項打劫罪而使自己和家庭蒙羞。被告最實在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令他刑期上有三分一的扣減。而事實上,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否則被告便會面對更長的刑期監禁。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一般非持械式的打劫罪,刑期起點是4年左右﹝見特區 訴 林家雄,CACC 294/2003﹞。本席相信被告本質不壞,亦有悔意改過,對自己、對家庭都會勇於承擔,運用他的語言能力和運動才能來擺脫賭癮,痛定思痛,重新投入社會,作出貢獻。因此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3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兩年。期間如有需要,被告可以或應該接受專業的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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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