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陶麗娟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86/2011。
Case No.HCCC 303/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0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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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陶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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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1年11月8日上午11時0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iss Hermin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s Yip Shui Hung Liza,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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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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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51.12克「冰」。

今年4月7日下午五時許,關員在落馬洲入境大堂截查被告人,發現她的內褲和陰道有可疑的情況,被告人承認陰道藏有「藍精靈」。後來,關員帶她往威爾斯醫院,由醫生作詳細檢查,醫生從她的陰道取出兩包涉案的「冰」。海關資料顯示,此份量的「冰」約值三萬三千元。

被告人現年34歲,與男友同居,有十二次犯罪紀錄,曾於2001年、2006年和2009年因盜竊等罪被判入戒毒所。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二,犯案時失業,以前曾任職售貨員和清潔工人,她有毒癮,她宣稱為籌集兒子的殮葬費而犯案。據被告人所講,她於2010年12月小產,因殮葬儀式與男友意見不合,後來更患上抑鬱症,曾因此而兩次自殺,後來與男友感情轉淡,她開始吸毒麻醉自己。她今次是替內地朋友阿樂帶毒品入境,可獲報酬2,000元人民幣,但沒有收到報酬便被捕。

根據案例(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販運10至70克「冰」,應判監7至10年。本案的「冰」共重51.12克,現以九年零一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帶毒品入境,加刑6個月,最後的量刑起點應是九年零七個月。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三年零兩個月。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求情信和案情,雖然她的個人不幸並非是有力的減刑理由,不過考慮到她的遭遇和合作態度,本席再減刑1年。

現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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