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 被告人譚偉豪喺裁判官嘅席前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嘅《危險藥物條例》4(1)(a)同埋(3)條。咁被告人承認咗控罪之後係交付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刑。
被告人承認嘅案情顯示,喺事發當日有一隊嘅警方人員就進行呢個反毒品嘅行動,咁當時見到被告人你,就喺毓華里華基大樓嘅地下嗰一層嗰度形跡可疑,於是其中一個差人就去將被告人你截停、搜你身。搜你身嘅時候就發覺你褲頭嗰度就藏咗有一包嘢,咁當時就拉你,話你販運危險藥物。咁當時你在警誡之後同差人講,就話有人畀500鈫你,將呢啲「K」仔去交畀人。差人跟住帶你返屋企,就其實喺番呢個華基大樓嘅5樓搜屋。咁搜屋嘅時候就發覺喺你個睡房有一個鎖住嘅櫃桶入面,搵到有電子磅、有可再封口嘅膠袋、同埋有兩個匙羹;而嗰個電子磅就發現有一啲係氯胺酮嘅痕跡喺度。當時警察又再拉你,話你有呢啲物品。你喺警誡之下就承認係用嗰啲物品嚟包裝毒品。
帶咗你返去差館之後就有一個錄影會面,咁當時就大致上講,你就承認有人叫你,咁你肯幫人哋去帶毒品,咁就未收到錢嘅即係差人拉你嘅時候。咁而呢個懷疑係氯胺酮,喺你身上搵到嗰啲嘢,咁後屘就拎咗去化驗,化驗咗之後證實咗就係有499.17克嘅粉末,而其中包括咗係406.26克係氯胺酮嚟嘅。咁而後屘我向主控查問究竟呢406.26克嘅氯胺酮,即係499.17克嘅粉末係會賣到咩嘢價錢呢?即係嗰陣時零售價係乜嘢呢?主控就話畀我聽係港幣55,907鈫,而代表你嘅程大律師亦都對於呢一個嘅估價係冇提出異議嘅。
你嘅背景年輕人,18歲嘅啫,未結婚,來自一個可以話係破碎家庭喇,因為爸爸媽媽離咗婚。爸爸媽媽離咗婚之後根本都好少見到媽媽,同爸爸一齊住,同埋同妹妹一齊住。爸爸同個妹而家都喺法庭度嘅。
根據程大律師同我講,就話你曾經試過係有一段時間,大概6個月喥就喺一間音樂舖度做一個好似係較琴師咁樣,即係啲唔同嘅樂器去調較音調。但係就好唔好彩,做咗半年之後就冇咗嗰份工,喺事發當時係冇工做嘅。爸爸係唯一嘅家庭支柱。程大律師話畀我聽,就喺呢件案件,被告人你係因為貪心,所以干犯咗--即係為咗錢去干犯而家呢個控罪㗎。而被告人你已經係好後悔干犯咗呢個控罪,亦都好感激你爸爸不單止唔離棄你即係犯咗事,即係好明顯係原諒咗你,同埋係好經常去探監。程大律師亦都話被告人你都知道呢一類嘅案件,而家牽涉毒品嘅性質同埋份量,監就一定坐㗎喇,亦都知道係監禁唔會係短嘅期間㗎喇,不過被告人你都希望係能夠盡早可以畀你返番出去重新做人,因為而家你先得18歲嘅啫。
咁而被告人你其實就唔算話完全係初犯嘅,因為你喺2006年嘅時候,曾經因為一項盜竊罪接受過警司嘅警誡,即係最終冇去法庭,所以係冇一個刑事嘅紀錄,但係都叫做係犯過事嘅。不過喺我今日,作為考慮判刑嘅基礎,我會當你係一個初犯者,我唔會將你曾經接受過警司警誡呢件事係計埋入去嘅。
販運危險藥物係一項非常之嚴重嘅罪行,拉到後判罰係好重。上訴庭亦都喺一件叫做許守城嘅案件,頒下咗販運氯胺酮嘅量刑指引。咁因為你而家所干犯嗰個罪行所牽涉嘅份量係300至600克,所以起點係要9至12年中間嚟搵一個起點,明唔明白?程大律師亦都好正確咁講出,喺你呢件嘅案件,被告人你呢件案件,並冇一啲嘅因素令到本席係可以唔跟隨上訴庭喺許守城呢件案件頒下嘅量刑指引嘅。咁而被告人你雖然係18歲,亦都唔係話年輕得好緊要,令到本席可以唔跟指引。所以基本上係冇得唔跟,一定要跟9至12年呢個量刑嘅指引。
而喺求情嗰方面,係得一個求情理由嘅啫,因為冇錢去賺錢呢個唔係求情理由嚟,唯一嘅求情理由就係你喺裁判官嘅席前已經認罪,即係話喺最早可以認罪嘅階段你已經認咗罪,咁就係得番呢一個嘅求情理由嘅啫。
好明顯,你真係好年輕,先得嗰18歲。咁要判一個咁年輕嘅人去坐監,係好令人傷心嘅事,但係本席職責所在,我唔可以話因為你年紀輕,所以就心軟,就唔送你去坐監,係唔得嘅。因為我都受到呢個上訴庭嘅指引所規範。
我考慮晒呢件案件嗰個案情,即係你當時係點樣被拉、喺屋企搵到啲乜嘢、同埋你嗰個背景,我已經講咗我係接納當你係一個冇案底嘅人咁樣處理,我亦都考慮埋其實你真係得18歲,你唔係話年紀好大,我考慮埋在內。咁我就認為考慮晒呢啲所有情況之後,9年嘅量刑起點係正確嘅。咁由於你係認罪,喺最早嘅時候已經認罪,可以得到足足嘅三份之一刑期扣減,咁所以根據而家你所承認咗控罪,裁定罪名成立嘅販運危險藥物罪,你係要坐6年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