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廣文

Case No.DCCC 834/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3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8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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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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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11月11日下午2時53分
出席人士: Mr Ken 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O Wai Kin Victo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鵬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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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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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定企圖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2.證據顯示,被告在2011年5月7日凌晨3時許,在葵涌區一後巷,爬上一廢置的冷氣機鐵架。他探頭內望,但該窗戶是關閉的,被告用雙手嘗試擝開該窗,並不成功。有巡邏的警員見到,叫被告下來並拘捕他。在警員的詢問下,被告承認他想看該處有甚麼東西值錢可以偷。

3.被告在犯案時及現在都是17歲,以前並無案底。雖然一般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為兩年半至三年監禁,但本席見被告年輕,以前並無案底,案情也不算十分嚴重,就先替他拿取有關報告。

4.報告透露被告的家庭背景及他的為人,懲教署說被告可以被送入勞教中心,感化官說被告也不太壞,所以不需長時的、嚴密的監管,但應做81至160小時的社會服務。本席見被告仍年輕,正就讀中三,需要繼續學業,報告也說他並不是太壞。他現在亦有悔意,肯承認過錯,所以本席給被告一個機會,只判他做160小時社會服務。被告明白並願意遵守,他知道不可以再犯錯。本席因此正式下令,就被告的企圖入屋犯法罪定罪,判被告需要做好160小時社會服務。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