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沛浩

Case No.DCCC 1067/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6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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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沛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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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11月09日下午12時4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志堅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敏健律師行律師陳之文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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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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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販毒罪,他承認控罪。控方案情指出一隊警員在2011年7月26日晚上,在銅鑼灣告士打道巡邏。晚上九時半左右,警員看見被告在伊利沙伯大廈地下電梯大堂形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並在被告身上找到16包內藏毒品的膠袋(即是證物E1、E2和E3)。在警誡下,被告說搜獲毒品是自用的。當時被告身上有二千七百多元現金和3個手提電話。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涉案毒品是氯胺酮和可卡因。他會每小時吸食一至兩支含有可卡因的香煙。被告亦說他每小時會吸食多於10克氯胺酮。涉案的毒品市價約為$20,000元。經化驗後,涉案的毒品是127.1克粉末,內含102.46克氯胺酮和2.5克固體,內含2.07克可卡因。

求情理由

2.辯方確認刑事紀錄上被告的名字是黃志清,而被告是在出獄後才改名為黃沛浩。被告的家人今天都在法庭上支持被告。被告呈上他撰寫的求情信和被告姐姐的求情信。被告是第一次干犯販毒罪,他坦白認罪,而希望能以考試來裝備自己。被告在背景口供說他是中一程度,但今天辯方律師的指示是,被告在監獄服刑期間曾考中五程度會考,但是成績不佳。被告亦修改他在控方案情第6段所寫的招認,並不是每小時都吸食氯胺酮。被告在2010年5月出獄後,便任職客戶經理,並不是背景口供所寫的財務顧問,月入約一萬元。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3.被告現年25歲,單身,有十八項定罪。被告在2004年5月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因打劫、強姦等罪行被判入獄。被告在2010年5月21日出獄,但出獄約一年多,被告便再犯法,干犯今次的販毒罪。涉及的毒品約值兩萬元,亦有兩種毒品。被告身上有二千七百多元,亦有三部手提電話。被告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份一的刑期扣減,實際是一個明智之舉,否則被告在人贓並獲的情況下肯定會面對更加長的監禁。

4.如果被告是初犯者,被告的求情信,理論上是可以打動法庭。被告在求情信說他的家人在監外飽受精神折磨,被告做孩子的不能盡孝,令他生不如死。他亦說他在還押期間失去自由、自尊、理想和抱負。但被告似乎忽略了法庭會知道被告前科的情況。被告在2000年4月,14歲左右便開始犯案,干犯盜竊罪。被告不懂珍惜機會,不會痛定思痛,反而他在2001年再犯案。被告在2004年5月更加在高院因為打劫和強姦等罪行被判重刑。以這樣的背景,被告的求情信更令人覺得被告完全沒有懊悔、更生的意思。本席亦考慮到被告姐姐的求情信。

5.被告最實在的求情理由是認罪以求減刑。本案涉及及兩種毒品,一般而言,涉及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刑期是6年至9年,而涉及10克以下的可卡因則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102.46克氯胺酮,而可卡因的份量則為2.07克。本席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和特區高家興(CACC 355/2008或在例書的[2009] 4 HKLRD 851),決定以綜合方式來處理本案所涉及的毒品。本案涉及的毒品是以氯胺酮為主,單單是氯胺酮的份量便需要以六年半(即78個月)為起點。本席再考慮綜合方式的因素下以81個月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三份一,因此被告需要入獄54個月。本席認為被告仍然年青,希望他真的能夠不要自欺欺人,亦希望他能夠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