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家興
|
CACC 35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355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403 號) ----------------------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1.申請人於 2008 年 10 月 6 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的危險藥物是含 7.77 克「可卡因」的固體及含 1.81 克「氯胺酮」的粉末。第二項控罪的危險藥物是含 11.36 克「可卡因」的固體及含 37.71 克「氯胺酮」的粉末。兩種危險藥物的總數量分別為 19.l3克的「可卡因」及 39.52克的「氯胺酮」。郭法官判處申請人五十八個月監禁。申請人現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2.案情顯示 2008 年 3 月 14 日,警員在西營盤高街一幢大廈門外截停申請人,並在他身上搜出一條鑰匙,它是申請人在該幢大廈的住所鑰匙。由於當時警員已持有法院頒發的搜查令,所以隨即與申請人進入該單位。警員在單位內首先替申請人搜身,警員從他的內褲搜出一個大膠袋,內藏三包危險藥物(即控罪一的危險藥物)及十五個可再封式透明膠袋。另外,警員在申請人的床上搜獲十六袋危險藥物(第二項控罪的危險藥物)。 量刑方式 3.上訴法庭已在多宗案例中闡述法庭在處理被告人販運超過一種危險藥物時所採用的兩種量刑方法:
4.除了上述原則外,本庭有以下的補充意見:
郭法官的計算方法 5.在本案,郭法官是採用「個別方式」。他先考慮兩種不同危險藥物之個別量刑基準,然後作出一個整體性的量刑基準。 6.首先,他裁定 19.13 克「可卡因」的刑期應為六十八個月監禁(劉德明一案有關販運「海洛英」量刑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刑期,見AG v. Pedro Neil Rojas [1994] 2 HKLRD)。郭法官認同「可卡因」的毒性比「氯安酮」為高,但本案的「氯安酮」總分量高達 39.52 克,若採用當時適用的量刑指引,有關的量刑基準是二十七個月監禁(當時「氯安」與「狂喜」、「忘我」的量刑基準是相同的,見:李德軍 [1998] 2 HKLRD 46及HKSAR v. Leung Chun Fung [2003] 2 HKLRD 282)。最終,郭法官採用八十七個月監禁作為整體量刑基準,在扣減申請人認罪的三分一之後,刑期為五十八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7.代表申請人的孔慶碩大律師指出,假設涉案的全部 58.65 克危險藥物都是較嚴重類別的危險藥物類別「可卡因」,根據指引適當的量刑基準是八年(即九十六個月)監禁,但郭法官若採用「個別方式」,將兩個分別為六十八個月及二十七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合起來計算,即是九十五個月監禁,這與上述假設的量刑基準幾乎一樣,所以採用這個方式對申請人是不公平的。 本庭的意見 8.本案的兩類危險藥物是個別包裝的,它們並非混合在一起的混合危險藥物。在這情況下,本庭不認為郭法官採用「個別方式」來考慮量刑基準是錯誤的做法,他採用這方式時已經考慮過陳浩維一案的原則及本案的危險藥物的毒性及分量。由於郭法官沒有將兩項刑期加起來作為一項最終量刑基準,所以本案並沒有出現如Yip Wai Yin 案的荒謬現象。他只是將六十八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上調至八十七個月監禁。 9.其實本案的最終爭議點是郭法官所作出的八十七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是否與刑期的整體性原則有所抵觸。本案的兩種危險藥物的分量都非常多,在這情況下本庭不認為八十七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高,本庭因此駁回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說級檢控官曾藹琪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孔慶碩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HKSAR v. Ko Ka Hi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志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少軒 Hennessy
HKSAR v. Ho Chi Shing
HKSAR v. Cheng Yat Ming
HKSAR v. Yeung Hang Kong
HKSAR v. Chui Tak M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穎龍
HKSAR v. Tsang Chun Man
HKSAR V Choi Mo Chung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HKSAR v. Lee Chun Na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家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文
HKSAR v. Su Hui Feng
HKSAR v. Chan Ho Wai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莊漢迎
HKSAR v. Chan Yuk Leong
HKSAR v. So Wai Ming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35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