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盧桂香

Case No.HCMA 218/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1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1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15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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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盧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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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10月12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10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11月25日

判案理由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已判上訴得直,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稱在案發時間,他準備橫過洪水橋大街,行人路與馬路之間有圍欄分隔,他通過圍欄之缺口,從行人路踏入行車線,他橫過馬路前曾看左及右,看見沒有車輛駛來,但亦有留意由上訴人駕駛的車在他右前方停在對面路口,並沒有發出任何訊號。控方第一證人開始步行,但在踏出馬路約三步後,突然被上訴人的車之車頭碰及其前面腰部。控方第一證人跌在路上,上訴人其後報警,後來他被送往醫院治療。在盤問時,控方第一證人承認他曾在他的書面證人口供裏說他當時認為他橫過馬路的時間會比上訴人的車輛駛到的時間要快,因此沒有等候上訴人的車輛先駛過。控方第一證人亦指他橫過馬路前曾停下來觀察上訴人的車輛約有一秒多的時間,沒有見上訴人的車開出。

3.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稍後到現場的警員,在盤問時他說在當日下午,他在屯門醫院見控方第一證人時,控方第一證人告訴他:「冇為意私家車駛出而被撞倒」。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指她有駕駛經驗達20年,每天使用𦘟事現場的道路3次。事發時,上訴人指她在路口觀察左右兩方,沒有車輛駛來及沒有行人在路上,於是發出向右轉之訊號,然後向右轉,突然有人走出路面,隨即傳來碰撞聲,當時立即停車。上訴人亦指,當時她的車速約為10至20公里,其車頭的左前方碰及控方第一證人。

5.盤問時,上訴人指她駛出前曾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站在右前方,有考慮過控方第一證人可能過馬路,亦有在轉右時留意控方第一證人,但並沒有預料到控方第一證人會很快地突然衝出來。

裁判法官的裁決

6.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認為按《道路使用者守則》(二零零零年五月版)第五十頁所指:「無論何時何地,即使行人胡亂橫過馬路,駕駛人在法律上和道義上,均有責任,提防和避免撞倒行人」。因此,在這大前題下,裁判法官認為在肇事現場因沒有橫過馬路之設施,而圍欄之間有缺口,明顯容許行人在該處橫過馬路。即使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不小心或胡亂橫過馬路,裁判法官依然認為這行為沒有減輕上訴人在這事件中身為駕駛人之責任,最後判上訴人沒有對路上之交通情況有適當的專注、提防和避免撞倒控方第一證人。

上訴

7.代表上訴人的李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控方第一證人前後矛盾的供詞如下:

(i) 控方第一證人當被問及他的定罪紀錄時,最初他說沒有,但當辯方律師指他在1993年在北九龍裁判法院曾經被判6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及罰款6,000元時,他便說:「唔多清楚。」。之後,當法官再追問時,控方第一證人就說:「因為太過耐嘞,我唔多印象喎。」(見上訴宗卷57E至59R)。

(ii) 控方第一證人當被問到他有沒有駕駛執照時,控方第一證人首先說:「咁大個仔都沒有駕駛執照」。最後在盤問下,他就承認他曾經擁有過駕駛執照。

(iii) 控方第一證人當被問及受傷的位置時,他指從來沒有向警員(控方第二證人)說過他被撞的位置是大腿,而他亦沒有在控方第二證人的記事冊上簽名。但當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時,控方第二證人確認控方第一證人曾在他的記事冊上簽名,而且控方第二證人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位置是在大腿上。

8.李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在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時,沒有考慮和分析過以上三點的重要分歧。

9.本席同意李大律師的陳詞,本席認為因這是一宗一對一的案件,控方第一證人的誠信及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裁判法官是有需要適當地解釋為何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有以上的分歧及不誠實的答案。裁判法官的處理方法只是指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說謊,而當時事發突然,同時裁判法官亦認為控方第一證人作出保護自己的答案時是「人類的天性」,不可以解釋為何控方第一證人會試圖隱瞞他過往擁有駕駛執照及曾經上過法庭及有案底。控方的盧大律師亦嘗試解釋,指控方第一證人不像是說謊,他可能是不明白問題,又或者是忘記了。本席認為這是不合常理的,因當一個普通人曾去過法庭而被判過6個月監禁和緩刑12個月,他是不會輕易忘記的,亦不會輕易忘記他曾擁有過駕駛執照。

10.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是存有疑點,因此,本席判上訴得直。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萃瑩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轉聘李祖詒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