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慕貞

Case No.DCCC 872/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Oct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7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8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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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慕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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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10月27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Mr Simon K.C. 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UI Wai Chun, Samm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美蓮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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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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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梁慕貞,在本席前承認販運27.30克海洛英鹽酸鹽,案情透露案發當晚被告人在旺角街上被警員截停,在其身上首先找出26.90克海洛英鹽酸鹽,分150個小包盛載。拘捕之後,在懲教拘留期間,在其排泄物中找出0.40克海洛英鹽酸鹽。

2.被告人現年35歲,爸爸在她很小的時候離開家庭,她與媽媽相依為命, 但媽媽3年前過身。爸爸離家後一直都有與被告人保持聯絡,而今天亦到來法庭支持被告人。被告人受教育不多,只有中一的程度。由於沾染了不良嗜好,在工作方面沒有找到甚麽的工作,大部分時間都是進出戒毒所或者監獄。不過在2010年年底,被告人離開了戒毒所,可說是成功地戒除了毒癮,但由於找不到工作,亦失去至親(媽媽過身), 最終亦因為經濟的壓力而與不良份子為伍,再次沾染吸毒的惡習。被告人吸服的是「冰」毒,而並非海洛英毒品。

3.案發當日,被告人因某事欠下3,500元罰款而被通輯,在街上被警員截停,最後要找朋友借錢還罰款才可以脫身。借了朋友錢需要歸還,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干犯本案。律師指出,被告人離開戒毒所之後,曾經參加一個機構名叫基督教更生會,她在機構內的表現曾經有進展,亦有一段時間遠離毒品。被告人對於自己所做的事情深感悔意,亦在寫給法庭的信中有此表達。爸爸和基督教更生會亦有寫信支持她。

4.本席相信被告人清楚毒品的禍害,她自己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觀乎她過往的刑事紀錄,一共有12項,當中一半與毒品有關。今次販運危險毒品是她第一項較嚴重的罪行,過往都是管有危險藥物。從她2000年開始接觸毒品,大部分時間她都是出出入入戒毒所或者監獄。而今她更直接將毒品禍害帶給別人,法庭對於販運危險藥物的犯事者一般都予以嚴懲,就她所犯下的罪行,上訴庭有判刑指引,她所販運毒品的份量,根據有關案例,販運10至50克,考慮刑期是係5至8年。

5.在求情方面而言,除了認罪之外,本席認為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就所販運的份量,考慮了所有情況,本席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4年。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