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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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6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6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297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10月25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10月2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兩項控罪,指他在案發當天普通襲擊他所住大廈的立案法團委員會成員,馬先生。在原審時,上訴人由一位當值律師代表。 2.控辯雙方商討後,控方表示若上訴人承認第二控罪,控方會就第一控罪不提供證據。上訴人承認的事實指,他與馬先生不和,案發時兩人在大廈外相遇,上訴人向馬先生身上吐唾液。馬先生在閃避期間扭傷右腳。當時大廈保安員帶馬先生到電梯大堂避開上訴人,但上訴人追上,在大堂再向馬先生身上吐唾液1至2 次。 3.上訴人承認第二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判法官在聽取了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求情後,判上訴人罰款2,000元。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4.裁判法官在考慮刑罰時,認為本案罪行不可輕視,因(一)涉及衞生問題;(二)馬先生已迴避到大堂;及(三)上訴人的行為極具侮辱性。因此,裁判法官認為罰款2,000元是適當的。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嘗試收回他的認罪。首先,上訴人指責當時代表他的大律師誤導他稱,如果上訴人認了罪才可代他說話。 6.本席翻閱上訴人的背景,得知今次不是上訴人第一次上法庭,而是第二次上法庭。上訴人過往有一次定罪紀錄是在2000 年。根據上訴宗卷第19頁很清楚地指,裁判法官向上訴人宣讀第一項控罪,上訴人很清楚地說「不認罪」,還說「完全冇回事」。但當裁判法官向上訴人宣讀第二項控罪時,上訴人說:「我係有吐口水還擊,認罪。」最後,裁判法官在上訴人同意案情後,判上訴人承認控罪。 7.本席首先要處理上訴人能否推翻他的認罪。在法律上,正如代表控方的雷大律師所指,當一名被告人已明確地認罪,倘若他要求法庭視他的認罪無效,則法庭須考慮他所提出推翻定罪的上訴。上訴法院在HKSAR v Wong Chi-yuk 一案中已提出一些會令認罪答辯被視作無效的6種情況如下:
8.本席看不到上訴人有任何不理解或是有誤會的情況。因此,本席不接納上訴人申請他的認罪無效。故此,這申請被駁回。 9.就定罪的上訴亦同樣被駁回,維持原判。 10.就刑罰方面,上訴人指罰款2,000元是明顯過重,因他看到其他案件的判罰較他的罰款為輕。 11.本席認為不可比較案件,裁判法官要視乎每宗案件的案情而作出一個裁決,而裁判法官亦要考慮上訴人以往的行為、有否前科及本案的事實,才作出一個適當的刑罰判決。 12.另上訴人投訴指,他以前是裝修工人,有入息,但不久前他被開除,因僱主認為他年紀太大。這問題不是當時裁判法官所考慮的問題,因當時裁判法官考慮刑罰時,上訴人有工作,入息為15,000 元。 13.就案情而言,裁判法官指本案罪行涉及衞生問題,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及該受害人已迴避到電梯大堂,但上訴人仍繼續上前吐唾液。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此行為極具侮辱性,本席同意。 14.本席不認為2,000元的罰款有明顯過重。因此,上訴人就刑罰的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雷芷茗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