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平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112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2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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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偉平 (第一被告人)
  余財穩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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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11月23日下午3時4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Glen K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全德律師事務所律師Ms WONG Lai Ying Cecilia,代表第一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律師Mr WONG Tsz Ho,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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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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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位被告人,張偉平和余財穩,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共同面對的入屋犯法罪。

2.有關單位位於一棟唐樓五字樓叫靈道堂的地方。根據案情,自從1975年開始,該地方被人用作教授功夫,但近這幾年,教授工夫的師傅已退休,而有關地方給學功夫的同學用作聚會之用,案發時沒有人居住在上址。

3.案發當日早上,兩位被告人在靈道堂外形跡可疑,當兩位被告人發現其他人看見他們之後便離開上址,到附近花槽坐下。事件報了警,警察前來將兩名被告拘捕,檢查有關單位,發現門鎖有被人撬過的痕跡,亦在現場找到一把鉗。

4.兩位辯方律師替兩名被告交代了他們個人背景、家庭情況,便談及他們犯案的過程。案發當日,第一被告剛飲完美沙酮,與第二被告行到川龍街一間店鋪,第一被告買了一把鉗,而第二被告買了一個蒸架。第一被告買鉗是打算拿回家作剪草之用。不過,當他行經案發地點時,卻一時貪念,上了有關單位,嘗試以鉗撬開單位的鐵閘,打算偷走一些舊物件變賣,不過聽到有人聲,便急快地離開現場。

5.第一被告現年50歲,過往有37項刑事紀錄,當中有21項與不誠實有關。第二被告現年60歲,過往有60項刑事紀錄,其中4項與不誠實有關。不過,雖然有這麽多案底,但他們過往從未有入屋犯法罪的紀錄。

6.辯方兩位律師向法庭表示,有關單位屬於住宅單位,按上訴庭的指引,考慮的刑期應該是3年,但本席認為本案雖然單位是屬於住宅單位,但用途並非是作起居之用。案情顯示有一班學生用作聚會,而且在案發時,並沒有居住。基於這一點,本席認為有關單位只能視作為非住宅地方。

7.至於兩名被告人一起犯事,當然是增加罪行的嚴重性,亦可以此作為加刑的理由,但考慮到本案案情,本席不打算就這一點再作加刑。在求情方面,本席認為除了認罪外,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8.考慮過之後,本席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每人被判監20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