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冠樺 Fran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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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01/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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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冠樺 Fran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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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1年9月20日上午10時3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Vinci Lam,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rles J.Ch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薛馮鄺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相應法律所訂的罪行
(Aiding, abetting, counselling, or procuring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ce under corresponding law)
(2)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協助、教唆、慫使、促致他人境外干犯製造危險藥物控罪罪名成立。

案件背景

2.被告人在有關時段是一名高級督察,當時被發現曾經至少四次與一位名為麥偉強的人士會面,在會面期間,被告人曾經慫使及促致這位麥先生在越南進行製造冰毒的行為。

3.被告人有一個之前刑事定罪紀錄,當時被判處11個月監禁。根據辯方大律師所說,被告人是在該次刑期的末段才得知他將會就着今次的案件被起訴。同時,辯方代表大律師又指出在干犯今次的案件時,被告人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事實上,被告人在被判處11個月監禁的該案件是當廉署人員在調查我們這宗案件時所揭發的一個不相關的罪行。

4.陳大律師呈上一系列的求情信件。根據陳大律師所說與及信件內容所述,被告人自從上次定罪後有了很大的改變。被告人的朋友、僱主及教友均見到被告人有一些正面的改變。另外,陳大律師指被告人在本案中表現出悔意,在聽取答辯階段的時候,就着交替控罪,被告人經已承認他曾經做過錯事,即是說他承認當得知這位麥先生與製造冰毒的人士有交往的時候與及得知這名麥先生牽涉入製造毒品的活動後,被告人並沒有向上級交待他與麥先生之間的關係是違反了警方的規則。

5.控辯雙方並沒有引用任何判刑案例。

判刑

6.控罪一的最高刑罰是罰款10萬及監禁15年。

7.有關被告人的求情陳詞,雖然在一系列代被告人呈上的求情信件均似乎顯示被告人在第一次定罪後作出了一些更新自我改進,但本席並不能夠同意陳大律師所說在這案件中被告人顯示出悔意。

8.陳大律師指被告人一開始經已承認交替控罪中的其中一項罪行詳情,從而反映出被告人有悔意。但是事實上,被告人在庭內向法庭表達的純粹就是說他真真正正相信麥先生說他是在越南或香港境外製造冰毒的活動的說法是真話時其實只是在10月17日的會面時候。換句話說,在10月17日之前被告人的說法是他真心相信麥先生當其時仍然可能是在捏造事情。

9.在本案的裁斷中,本席經已裁定被告人事實上早在2007年8月1日第一次錄影到被告人與麥先生的會面時經已知道並相信麥先生是在參與一些香港境外製造危險藥物的勾當。所以換句話說,被告人在法庭內審訊第一天透過代表大律師向法庭表示他曾經做過一些錯事的說法根本亦是建基於他自己編製出的一個謊話。本席的看法是這絕對不是一個有悔意的表現。

10.有關檢控上的延誤這一點,辯方代表大律師陳大律師向法庭陳述,在這案件中,由拘捕日起至正式檢控被告人的期間有三年零兩個月的時間。陳大律師認為這樣的時間構成延誤,被告人應該得到一些刑期上的扣減。

11.就着延誤方面,控方提出解釋說延誤的部份理由是因為控方證據內的錄影片段在聲音方面的訊號非常不清晰,控方需要尋求聲音處理的專業人士協助後才能清楚聽到在該些會面中麥先生與被告人之間的對話。而由於整個案件建基於麥先生與被告人在該些會面中的對話內容,所以除非有一些清晰的騰本,否則控方根本不可能對被告人提出有關刑事檢控。

12.另外,當控方得悉對話內容後,由於案件牽涉在香港境外進行製毒的事情,所以在調查方面亦牽涉到需要境外人士包括越南有關方面的協助,這亦導致到時間上面有一些拖延。本席接納控方的解釋。雖然如此,始終三年零兩個月的時間事實上是一個不短的延誤,本席認為被告人在這方面應該得到一個輕微的扣減。再者,被告人是在第一次被判監禁的刑期完結前10天才得悉將會被檢控,當時對他必定是一個重大打擊,被告人正在期待重獲自由,隨即又有另一個噩耗,就着新案件被檢控,案情更加嚴重,絕對有可能再次重返監牢,這對於被告人必然是一個重大的打擊。

13.另外,有關判刑整體性。本席留意到被告人之前被判刑的案件是在調查我們現在這案期間衍生而出。根據辯方所說,控方亦未有反對兩個案件完全獨立,之間並沒有任何牽連。所以若然當天事實上被告人是同時間被檢控兩項控罪,本席亦會命令兩控罪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必需在此交待清楚。

14.被告人在本案中扮演一個慫使、促致麥先生在香港境外進行製毒的角色,本席在裁決亦清楚講出被告人慫使、促致的行為主要就是一個鼓勵及言語上的促使,透過被告人所講的說話希望促使麥先生繼續或者開始或繼續做這個境外製毒的事情。明顯地被告人當時希望從這個製毒的過程最終得到的利潤分一杯羮。本席的看法是被告人的行為雖然構成刑事罪行,但本席認為同類案件中並不屬於最嚴重的案情。雖然如此,被告人在干犯控罪的時候是一位高級警務人員,他當時慫使、促致麥先生在越南製造的是非常嚴重的毒品,即我們俗稱“冰毒”的毒品,為害甚深。警員是維護法紀的最前線人員,當他們選擇犯法的時候,必須面對一個嚴重的懲罰。在小心考慮後,本席採納一個4年監禁的判刑起點。一如較早時候提到,被告人面對這一次檢控有一個稍為輕微的不合理的延誤,所以在這方面,本席會給予3個月的扣減,換句話說,被告人就着今次的案件被判監三年零九個月。

( 游德康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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