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 Man Ming 對 Goldwell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636/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December 2011.

1. 經審訊後,本席於2011年9月2日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 歐先生 ”〕的申索,並命令歐先生須支付被告人〔“ 金衛 ”〕的訟費。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DCPI 636/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Dec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636/2010

IN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ERSONAL INJURIES ACTION NO. 636 OF 2010

____________

BETWEEN

  AU MAN MING Plaintiff

and

  GOLDWELL PROPERTY MANAGEMENT LIMITED 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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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内庭〔公開〕聆訊

聆訊及判決日期:2011年12月6日

1.經審訊後,本席於2011年9月2日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歐先生”〕的申索,並命令歐先生須支付被告人〔“金衛”〕的訟費。

2.2011年11月4日,歐先生存檔傳票,傳票上指是為了申請“解除法律援助暫援 上訴許可”。

3.歐先生直至本案審結,以至其後就訟費命令的聆訊,都是由法援署委派律師和大律師代表。其後,歐先生未能繼續得到法援,這並非本庭管轄下可處理的議題。

4.至於上訴許可,《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除非所擬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為秉行公正須由上訴法庭聆聽,否則原審法庭不得批准提出上訴。

5.本席在判案書中,除了裁定歐先生指稱意外當時,涉案梯間無論有否所指盆栽存在,都不是引致他跌倒的原因。意外是因他下樓級時失足引致的〔見判案書第10至28段〕。除非裁斷沒有證據「可以」支持,否則上訴法庭不輕易推翻,原審就事實方面所作的裁斷。

6.更加重要的,是本席已經進一步假設,如歐先生所指,意外時所指盆栽的確存在,並對樓梯上下構成阻礙。即使這樣,本席裁定,金衛實在依賴包括歐先生等保安員,巡邏時留意樓梯是否出現阻礙物。對於歐先生指有關指示乃“做比人睇而已”這説法,本席同樣作出了事實的裁斷〔見判案書第29至40段〕。

7.本席也裁定〔見判案書第41至42段〕,即使金衛有勸喻業户,不應把雜物放至樓梯,阻礙走火通道,這並不等如類似情況是不會出現的。如上所述,金衛須依賴包括歐先生等保安員,巡邏梯間。至於巡邏中在梯間發現物件阻礙,這是他日常工作中理應預見的情況。出現這情況之時,他需要怎樣小心,才不被阻礙物跘倒,這些並不屬於,需要金衛特意去提供指示或訓練的工作系統,而是可交由富相關經驗的保安員,包括歐先生,按實際環境應變。

8.本席認為,歐先生重申他的指稱,指法庭衡量證人可信性方面有偏差,並表示可以提供其他證人。本席認為,這些不構成合理成功推翻原審的前景。

9.本席也認為,本案沒有可根據條例所定的其他原因,須進一步由上訴法庭聆訊。

10.歐先生的申請予以撤銷。

11.歐先生須支付金衛因本申請引起的訟費,即時評為港幣1,200元,14天内支付。

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

原告人: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鄭楊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漢榮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