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子謙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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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9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8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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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承認第一項販毒罪和第二項管有毒品罪,而第二被告則承認第四項吸毒罪。第一被告的第三項吸毒罪和第二被告的第二項管有毒品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2.2011年7月5日晚上7時左右,一隊警員在將軍澳道發現第一被告駕駛一輛私家車PS6267,第二被告則在前座乘客位置,車內有一件紅色物件。稍後時間,警員在九龍灣常怡道和宏茂街截查上述車輛。警員在車上前座乘客位置的地上找到一個紅色膠袋,內有一條紅色和一條藍色毛巾。在紅色毛巾內有一個可再封膠袋,內有9小包毒品,為了方便起見,本席會稱它為證物P1。另有9小包可再封膠袋的毒品(證物P2)在司機和前座乘客位置。在前座乘客前的儲物間隔中有177個可再封膠袋(證物P3)和一個電子磅(證物P4)。第一被告身上有一千多元左右,而第二被告則有一百八十多元。 3.在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4.另一方面,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5.經化驗後,在紅色毛巾內的9包毒品(證物P1)含有121.18克的粉末,內含89克氯胺酮。而另外9包毒品(證物P2)含有9.59克粉末,內含7.4克氯胺酮。P1的毒品市值約為一萬二千八百多元,而P2毒品則約值$1,016元。第二被告從2011年2月15日開始是上述私家車的登記車主。 求情理由 6.第一被告現年25歲,單身,但育有一子,中二程度。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認識了十四年。第一被告染上吸食氯胺酮的惡習。2004年因為販毒而被判入勞教所。第一被告用第二被告的姓名購買了涉案的私家車。第一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7.第二被告的求情理由,本席會在稍後時間提出,本席知道第二被告的母親、家姐和女朋友都有到庭支持第二被告。 判刑 第二被告 8.本席考慮到第二被告的情況,亦考慮到辯方律師的陳詞,但本席認為為了更有效幫助法庭判刑以及更有效地幫助第二被告自身的利益,本席因此會索取戒毒所報告和感化官報告。第二被告的判刑會押後至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第二被告需要還押。 第一被告 9.第一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雖然經過認罪的協商,但都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份一的刑期扣減。在截查第一被告時,第一被告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而第二被告則有一部。本案涉及毒品總市值約為一萬三千八百多元,亦有177個空膠袋。第一被告會有$500元和一些「K」仔作為報酬。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已經訂出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一般而言,涉及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是6年至9年。而涉及管有毒品情況的話,法庭會考慮相關的潛在風險因素。第一項販毒罪,涉及89克氯胺酮,本席以6年3個月作為起點,因為第一被告的認罪而減至50個月。就管有7.4克氯胺酮毒品罪,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亦考慮到潛在風險因素和涉及的177個膠袋,因此加至15個月刑期。本席因為第一被告的認罪而就管有毒品罪的罪行減至10個月。本席亦頒令第二項判刑的3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就本案而言,第一被告需要入獄53個月。第一被告以往有三項定罪,其中兩項涉及氯胺酮毒品,但第一被告都能避過被判監的命運。2010年6月15日,第一被告因為藏毒而被判入獄8個月,緩刑兩年。但第一被告並沒有珍惜這個機會,亦沒有痛定思痛、改過自新,反而干犯份量更多的販毒罪。第一被告在2011年7月干犯本案,大約是緩刑令1年後左右。在考慮到案情及各項的因素,包括緩刑刑期的比例,本席撤銷當初的緩刑令而頒令第一被告需要因為2010年的定罪,而入獄4個月。這項刑期需要和本案判刑分期執行,即是第一被告需要總共入獄5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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