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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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9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8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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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二被告在今年11月14日承認第四項的吸毒罪,而涉及他的第二項管有毒品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本席在11月14日已經把第一被告判刑入獄57個月,而因為第二被告的罪行,本席索取戒毒所報告和感化官報告,押後至今天11月28日判刑。 控方案情 2.在2011年7月5日晚上時分,警員截查一輛私家車PS6267。第二被告是在前座乘客位置。警方在車上找到一些毒品、一些空膠袋和一個電子磅。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聲稱車上的毒品不屬於他的。第一被告是司機。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在車上吸食氯胺酮。 求情理由 3.辯方主要倚賴戒毒所報告和感化官報告。戒毒所報告認為第二被告並不適合,而感化官則認為如果法庭打算從輕發落,18個月的感化期和相關的感化令條件是適合第二被告的。辯方並沒有進一步的求情因素。 判刑 4.無論在報章上、在傳媒上、法庭的判例上、以及社工的苦口婆心,眾所周知是氯胺酮的毒害可以直接摧毀一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況。第二被告是在和控方認罪協議下,承認較輕的吸毒罪,而涉及他的藏毒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5.第二被告現年26歲,中二程度,有姐姐和妹妹。自己亦有一個同居女友。第二被告說他在2011年曾經在朋友的生日會上兩次吸食氯胺酮。第二被告聲稱他是受到認識多年的朋友(第一被告)所累,並不知道第一被告販毒。 6.氯胺酮的遺害令上訴庭把販運氯胺酮的判刑在2008年大幅提高,而吸毒罪亦是視乎情況來判刑。如果戒毒所不接受第二被告的話,法庭便可考慮其他的判刑選擇,包括判處監禁。 7.本席詳細考慮到第二被告的感化報告,亦考慮到案情。控方對第二被告的證據主要是倚賴第二被告的招認。第二被告坦白認罪,這表示他的悔意。本席相信第二被告真的有決心遠離壞份子、遠離毒品,重投社會,對自己、對家庭、對至少有八年情的女友有所承擔。本席因此決定從輕發落,亦認為以第二被告的本質,判監並不一定是最佳的處理方法。因此本席接受感化官的報告,判第二被告接受報告上四項條件的感化令,為期18個月。本席亦切實勸誡第二被告一定要下定決心,遠離吸毒這條不歸路,亦要重新做人,痛定思痛,不要再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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