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榮漢

Case No.DCCC 533/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3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53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榮漢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1年9月12日上午10時4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vin CH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aulinus LO,由余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

判刑理由書

--------------------

1.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江榮漢原本所被控告的兩項「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不成立,但裁定被告兩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2.有關罪行詳情案情在剛才之裁決理由裡已經清楚道出,本席不打算在此重複。

3.被告人過往沒有犯罪紀錄。他現年51歲,單身,被告是一名出家人士,多年來在案發地點的一所廟宇裡,當師傅同師公日漸年老時,他擔上主持工作。

4.在求情時,代表被告大律師亦指出,被告在被捕時亦是一個註冊的中醫師,他亦都向法庭提交了一些證明,證明被告是一名表列中醫師。期間被告除了收中醫師的收入之外,亦因為替人誦經,會達到每個月約10,000元。他亦有利用中醫師資格進行義診,亦有返內地進行義務診治工作。

5.今次被告因為寺院對出地方,被地政署認為遭人非法霸佔,而列為政府土地,而在過去日子,與地政署人員有爭端。本席對於被告身為出家人士,竟然衝動行事,非常之失望,被告行為極為魯莽,雖然本席不能夠排除被告只因為一時衝動,沒好好考慮他手持一支武器的情況,但事實那支證物上是一支鐮刀,而當時被告如果不能夠臨崖勒馬,知所進退,只將鐮刀大力分別向兩位證人的行山杖劈了一下就收手,隨時就會對兩位人士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6.香港是一個法治的社會,任何爭端,即使同政府有爭端也好,亦可以透過法庭進行裁決同進行審理。如果被告因為經濟能力問題,除私人律師之外,亦可以透過法律援助協助,同政府在法庭裡尋求一個你自己的公道,法庭絕對不會容忍,亦不能夠姑息人將自我解決,任意用武器,甚至乎用暴力解決。

7.本席亦預計到未來的日子,地政署人員仍然會需要執行職務,繼續上到被告人所生活同工作之地方進行查勘。本席亦明白幾位地政署職員,是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執行工作時,理應得到法律保護,正如我講,今次幸運並沒有對於他們身體上造成嚴重傷害,但好明顯,你的行為是極度不負責任,亦令當時執行職務人員受驚。

8.在此情況之下,法庭認為一個監禁的刑罰是可以考慮,不過由於今次的情況,法庭認為亦有一些因素可以令考慮,以緩刑處分被告,當中包括今次以往你沒有犯過事,今次亦在進行訴訟時,在庭上的證供亦已坦白交代事件經過,到最後本席認為兩項控罪,每項控罪應該以六個月作為判刑,但就准以緩刑,緩刑期為兩年。

(解釋緩刑的意思,被告表示明白)

  郭啟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