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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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9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991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可見於控罪書。 案情 2.在2011年7月3日晚上大約11時14分,被告人經新界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當他經過海關入境大堂綠色通道時,海關人員截查被告人。海關人員向被告人進行搜身,沒有發現任何非法物品,但當他們向被告人的內衣褲進行離子分析時,發現對海洛英有陽性反應,因此關員將被告人帶往北區醫院作進一步檢查。 3.醫學檢驗顯示有異物在被告人之肛門內。在2011年7月4日凌晨1時5分左右,被告人從體內排出兩個載有思疑海洛英的膠包。警員於是拘捕和警誡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這兩個膠包是裝有「四仔」。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保持緘默。政府化驗師查證後,確定被告人排出的兩個膠包共載有56.7克混合劑,內含共33.42克海洛英鹽酸鹽,這些危險藥物的零售價估計為$37,875.6。 犯罪紀錄 4.被告人有三次犯罪紀錄,共涉及五項控罪。在1987年12月,因為兩項管有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罪,被判處監禁15年。在2004年7月因為一項協助管理毒窟被判監8個月。最後一次判刑時間是在2011年10月4日,因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和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分別被判處監禁3年和6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是監禁3年,有關案件編號是ESCC 3088/2011。 個人及家庭背景 5.被告人現年45歲,已婚,沒有孩子。被告人的太太是家庭傭工,但被告人不知道她是否依然受聘,因為妻子沒有在他羈留期間探訪他。被告人接受至初中教育,任職裝修工人,月入4,000元。 減刑陳詞 6.被告人代表律師陳先生指出,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在排出有關危險藥物時亦坦白交代它們是「四仔」。 7.陳律師指出,ESCC 3088/2011一案所涉及的控罪是發生於2011年5月3日,控方指稱被告人和他的同案被告共同販運大約純度為4克的海洛英,同時間被告人身上亦管有純度為0.26克的海洛英。控方指稱被告人與同案被告共同販毒,毒品由同案被告人保管,當被告人向買家收錢後,同案被告會交毒品給買家。被告人否認控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判刑。 8.被告人正在要求覆核有關判決,亦有可能進行上訴,但無論如何,陳律師要求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經已被判監3年,基於判刑的整體性和累計總數原則,希望法庭可以盡量輕判被告人。 判刑理由 9.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經已多番說明,除非案件有著非常特殊的情節,或是極有說服力的減刑因素,而這些因素是非常罕有,否則一般的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 10.本席經已小心考慮本案的情節和辯方的減刑陳詞,本席找不到任何理據不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尤其是本案涉及的危險藥物相當大量,混合劑內的海洛英鹽酸鹽的純度亦是相當之高,被告人亦是在ESCC 3088/2011一案的保釋期間犯案。 11.至於定量方面,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 Ming & others([1991] 2 HKLR 370)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該指引,販運純度為10克至5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混合劑,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5年至8年。本席考慮到被告人販運的混合劑是內含共33.42克海洛英鹽酸鹽,採用監禁六年半(即7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2.被告人認罪,因此他可以得到減刑三分之一。但除了認罪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的理據,因此本案的恰當刑罰是監禁52個月。 13.本席繼而考慮本案的刑期應否和ESCC 3088/2011所判處的刑期同期或分期、或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本席必須根據累計總數原則來作出判決。根據該原則,被告人的總刑期不應過長,但亦必須反映出整體罪行之嚴重性。本席同意陳律師的陳詞,即假若本案的刑期和ESCC 3088/2011的刑期全數分期執行,總刑期會是等同Lau Tak Ming一案所訂定的販運50至20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刑期,但兩宗的海洛英總重量只是大約37克。但另一方面,案情顯示被告人是在2011年5月和10月的半年之內,兩度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並且是在ESCC 3088/2011一案的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刑罰亦必須反映出這些因素。因此本席認為假若本案和ESCC 3088/2011一案的判刑是同時間一起進行的話,總刑期的量刑起點應該是監禁七年半(即90個月)。假若被告人同時承認兩宗案件涉及的控罪,恰當的總刑期會是監禁60個月。但被告人沒有在ESCC 3088/2011一案認罪,這當然是他的權力,但在被裁定有罪後,他不會得到減刑優惠,因此被告人面對兩宗案件的總刑期,應該是多於60個月。 14.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作出以下判決: 15.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52個月,下令其中16個月的刑期和ESCC 3088/2011一案的刑期同期執行,餘下的36個月刑期則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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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