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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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4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848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名。經審訊之後,法庭裁定販運罪名並不成立。不過,被告人在審訊初期以及審訊期間表態他同意在事發當日的確從附近一餐廳購買該38包共重六點多克、純度五點多克的海洛英鹽酸鹽,並經過公園準備回家期間被警員截停。因此,他表示對藏毒認罪。因為法庭不能盡信第一控方證人(即控方的主要證人:負責截停與拘捕、警誡的警員),法庭裁定被告人只就交替控罪(藏毒罪)罪名成立,販運毒品罪名並不成立。 2.法庭索取戒毒所報告之後,報告稱被告人並不是癮君子,亦不建議被告人進入戒毒所。法庭留意到辯方稱被告人已51歲,已離婚,現時無業。惟為了滿足自己的吸毒慾望,他偶爾需售賣色情光碟謀利與及靠綜援維生。 3.被告人共有二十二個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有十二個與本案類同。有關藏毒罪,當被告人尚算較年青時則被罰款處理,續犯則被判處進戒毒所,再犯則被判處8個月或10個月不等的即時判監禁刑期。 4.參考過辯方所有案例,包括跟被告人同一名字Wan Sheung Sum (CACC 438/99)的案例(三十多克海洛英,有關上訴庭在審議之後調整判刑起點到16個月監禁。本案毒品重量六點多克、五點多克純度、38包,法庭認為並裁斷14個月的判刑起點適合。唯被告的同樣案底實在太多,法庭酌量增加1個月監禁。 5.另外就“潛在風險”,因有關的包數及份量亦算較多,衡量之後,亦聽取辯方律師的建議,法庭就“潛在風險”加3個月的監禁,總共18個月。給予被告認罪的折扣三份一之後,本席判被告人12個月的監禁。考慮過辯方聲稱在總刑期方面,其要求法庭考慮作出適當扣減,唯明顯地本案與被告人現時服刑的案件完全不類同,不是同時亦不是同地方所發生。被告人該案乃判刑12個月監禁,根據懲教署的資料,相信在3、4月之後便會如期釋放,當然其中假設被告人的行為良好。法庭並不認為今天本案的12個月監禁加上現時被告人服刑的監禁對被告人有任何過份的額外處分。所以本席並沒有任何扣減,12個月監禁與現時所有監禁,全數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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