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漢昌

Case No.DCCC 1052/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5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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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漢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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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1年11月4日上午11時1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illiam S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律師Ms KAM Suk-yee, Ada,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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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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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名。他由律師代表,承認控罪。

2.辯方承認事實上,當日警員們在該公屋單位外進行一反毒品行動。晚上八時多,見被告人從單位步出,警員拘捕被告,並將其帶回單位之內。警誡期間,被告承認身上攜帶的毒品是氯胺酮,他準備將該些毒品售予其他人。在單位搜查之後,警員發覺單位內藏有一電子磅及三十六個可再封膠袋。

3.被告被帶回警署,在會面紀錄中,他承認身上所搜到的物品是氯胺酮,是從一名叫“阿清”之男子購買回來的。他準備將其轉售。被告人從文具商店購回電子磅以及再封膠套,準備將毒品包裝,售予給“阿傑”,作價700元。當晚他準備與“阿傑”進行交易。他本身並不是一名癮君子。

4.化驗師證實,該氯胺酮的總重量為11.98克,純度為8.66克。

5.被告人承認控罪。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之後,法庭得知被告人有兩個刑事定罪紀錄,並均被判處感化。該些刑事紀錄與本案毒品或運毒罪完全無關。

6.被告人在事發當時剛剛20歲,今天仍是20歲。他的女朋友以及媽媽在法庭支持他,他的媽媽亦寫了一封求情信。

7.就被告人的背景,法庭已考慮。辯方與控方亦進行案例搜查,而雙方考慮了許守城案例及陳兆楊案例之後,認為本案件應採納40個月監禁的判刑起點。經小心考慮之後,法庭同意這計算。

8.經認罪,三分一折扣給予被告之後,監長是二十六個月多。辯方要求,因被告年輕或尚算年輕,希望法庭酌情處理,給予適當的折扣,唯辯方亦沒有具有說服力的任何案例給予法庭。法庭參考Ko Fei Tat案例(CAAR 15/2001)之後,認同販毒罪是嚴重的刑事罪行,法庭不應以勞教所方式來處理被告人。在上訴庭判決時,在計算刑期時,亦沒有接受該位被告人年青的因素為減刑因素,事發時該位被告人18歲。

9.最後,法庭經小心考慮,認為並裁定被告首先在案件之中,在家中使用電子磅、三十六個再可封的膠套,法庭認為並裁定,被告是使用該些東西,令他可以進行毒品交易,確保交易數量、份量沒有偏差。而購買這些器具的目的是經過某程度的計劃。被告人是處心積慮地進行交易。有關毒品數量雖然尚算不多,但在區域法院的權力判限來講,亦不算少。

10.被告人事發時已20歲,今天亦是20歲。20歲的人士與十多歲的人士有莫大的分別。從多個角度來看,20歲已是成年人,已可以投票等等。

11.經考慮之後,法庭認為這嚴重案情,被告人的罪咎深。被告人的年齡並不能說服法庭給予任何較實質的扣減。唯在計算方面,要從40個月取其三分之二,存有少許困難,即二十六個月多。

12.經小心考慮之後,法庭裁定總結計算,法庭判處被告人正正26個月的監禁,以微量地體恤被告人年青這點。

  蘇文隆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