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漢成

Case No.DCCC 1169/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Dec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6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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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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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1年12月6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吳虹虹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陳彭律師行律師賴榮輝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使用虛假文書,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contrary to section 73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2] 管有虛假文書,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1)條。Possessing false instruments, contrary to section 75(1)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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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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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

2.於2011年8月28日,被告人使用一張虛假信用卡意圖購買八箱紅酒,被職員發覺,報警被捕,在他身上搜獲包括他使用的兩張虛假信用卡。

3.被告今年40歲,已婚,有一名6歲女兒,學歷至中學三年級,犯案前在電訊公司工作,月入約七至八千元。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4.代表被告人的賴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人因為一時貪念,受朋友唆擺以致犯案。賴律師向本席呈上了上訴庭案件杜壹朗,說明有關使用虛假文件的判刑。一般來說,在沒有加重刑罰的考慮,例如國際性的犯案集團,或同時使用多張信用卡等情況之下,一般的判刑不應超過3年。

5.在本案中,牽涉的虛假信用卡只有兩張,加上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本席不擬採納較高的刑罰。在考慮各項求情因素之下,本席採納兩年半(即30個月)為量刑起點。第一項控罪及第二項控罪,均是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減至20個月。

6.考慮數罪並罰的原則,以及兩項控罪本是同一事件,本席命令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總共判監20個月。

潘兆童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