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梅詩俊

Case No.DCCC 952/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Dec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5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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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梅詩俊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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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1年12月5日下午3時04分

出席人士:

Mr Stephen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rles Chan,由鄧明輝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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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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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成。

2.在2011年4月6日早上,第三被告聯同三名人士,乘坐私家車至新界八鄉路馬鞍崗一混凝土廠外,其中三人下車,手持木棍,向一輛曾在較早前在混凝土廠外抗議的車輛進行襲擊,打碎左面中間玻璃窗及另一側鏡。受害人立即駛離,其後再遇上該車輛,追截但不果。事後約半小時,警方在附近找到該車輛,已被棄置,車牌及木棍也被棄置在附近。與此約同時,四名男子包括第三被告,在被棄置車輛附近數百米處被截停,第三被告嘗試逃走,但被截停拘捕,而該私家車上也發現有第三被告的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副本及第三被告其他的文件等等。

3.第三被告現年32歲,過去有3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2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05年共判以5年監禁,及2010年10月,因藏毒罪被判罰款處理。被告曾從事地盤及散工工作。陳大律師求情亦指,其父親患上末期癌症,望予以輕判。

4.刑事損壞罪是嚴重控罪,最高刑罰可判監10年。本案嚴重之處在於此案是有預謀及計劃地行事,被毁車輛損毁嚴重,若非事主及時逃脫,也可造成多些損壞。再者,行兇後竟棄置車輛,使用虛假車牌,行事共四人,一起使用木棍等,均使案情更為嚴重。

5.陳大律師求情指,第三被告並非主腦,行事亦並非選擇晚上或黑暗之時。當然陳大律師亦坦然接受,牽涉共四人使用武器及使用虛假車牌等等,均是嚴重的事情。

6.經考慮後,本席以1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並無其他理由可作扣減;因此,第三被告就第一項控罪被判監1年。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