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嘉浚
|
DCCC99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993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12月1日上午10時37分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販運危險藥物,涉及53.74克粉末,內含29.24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為駕駛時冇有效駕駛執照;第三項控罪為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2.案情如下。2011年5月29日早上十時許,有人發現被告伏在一輛私家車內的司機位,該車輛停在八鄉一臨時交通燈前,當時被告失去知覺。消防員接報到場敲窗,被告醒來,打開司機門。被告關掉仍開動著的汽車引擎。警方亦到達現場,在司機位旁一個格內,發現四包氯胺酮毒品,即控罪一所指的53.74克粉末,內含29.24克氯胺酮。在警誡下,被告說那些毒品是他自用的,他否認是開私家車的司機。警方經過調查,發現被告並未持有任何有效的駕駛執照,他只有一個學習駕駛執照。有關的私家車的登記車主鄭家雄(譯音)先生表示,他在2011年3月20日把該私家車的車匙交了給別人,他不知道被告是沒有駕駛執照的。 3.根據該私家車的保險單條款,被告並未算作合資格駕駛的人,因此不受該保險照顧。 4.被告今年21歲,辯方律師說,被告的教育程度為中二,他16歲後輟學,之後做過不同的工作。被告和雙親同住,但律師說,被告的父親對家庭所作的經濟支持不多,被告的母親有肺癆病,需要金錢醫治,因此被告的負擔就變得沉重。 5.被告承認他的刑事定罪紀錄,他在2006年5月有販運危險毒品的案底,被判入更生中心;06年底,他因襲擊他人的罪名,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2008年8月,他因擅取他人車輛使用,被判罰款,在同案中,他亦因沒有駕駛執照而駕駛,亦被判罰款,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亦被判罰款及停牌。 6.被告當時因另一宗藏毒案件被判入教導所,辯方律師說,被告離開教導所後,找到設計員的工作,案發時月入約10,000元,不過由於被告需要支持家庭的支出,變得經濟拮据,所以就鋌而走險,為人帶運毒品去圖利。律師說,被告替人帶運控罪一所指的毒品,會得到1,500元報酬,不過未獲得報酬,就被警方捉著。律師說,被告現在已感後悔,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並叫法庭將三項控罪的刑期,考慮同期執行。 7.被告只有21歲,但已案底纍纍,2006年中,他已犯上販運危險藥物罪,當時法庭顯然給他改過機會,送他進入更生中心,可是被告並沒有改正過來,以後他仍屢次犯法,至2008年8月,被法庭判入教導所,可惜被告進入教導所接受嚴厲的管教下,仍然未改正過來,今次犯上更嚴重的罪行,就是販運危險藥物,涉及的更多達29.24克純度的氯胺酮。另外,被告再次無牌駕駛,因此也犯上沒有第三保駕駛的罪名。 8.根據上訴庭在許守城案例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純度的氯胺酮,判刑起點應為4至6年監禁。控罪一涉及純度達29.24克的氯胺酮,本席認為合適的判刑起點為5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控罪一判監三年又四個月。 9.關於控罪二,初犯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鈫及入獄3個月,再犯為罰款10,000元、入獄6個月。被告在2008年已經犯過控罪二的罪行一次,今次2011年5月再犯,本席認為不能以罰款處理,判監是合適的。本席以個半月監禁為控罪二的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1個月。 10.同樣,被告在2008年8月已犯過控罪三的罪行一次,當時法庭已給他輕判,只對他罰款,可是被告屢犯不改,因此本席認為控罪三亦應以監禁處理。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這項控罪判監兩個月。 11.基於控罪的性質,本席認為第二、三項控罪的監禁可以同期執行,但就要和第一項控罪的監禁期分期執行,因此被告就此三項控罪,須合共入獄三年又六個月。 12.另外,第三項控罪有規定的停牌要求,本席就第三項控罪,判被告停牌3年,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亦不得持有或申請任何類型車輛牌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