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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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7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176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12月7日上午11時58分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涉及純度達24.99克的氯胺酮、第二項涉及純度達59.13克的氯胺酮。案情如下: 2.2011年9月3日,警員在彩雲(一)邨商場執行反毒品行動。晚上6時50分左右,警員見到被告在該商場內形跡可疑,截停被告,帶往梯間搜查,在他身上找到控罪一所指的氯胺酮毒品,共有四包,是58.39克粉末,內含24.99克純度的氯胺酮。被告人對警員說,他是替人帶運,他說他被一個叫阿冼的人逼他運毒,稍後警員帶被告回他在彩虹邨金漢樓433室的住址。警方在被告房內一個抽屜找到以下物品:
3.那七包氯胺酮毒品是94.25克粉末,內含52.87克純度的氯胺酮;那四包氯胺酮毒品是11.33克粉末,內含6.26克純度的氯胺酮;那塑膠容器上有0.08克粉末,含有氯胺酮。這三項證物所含有的氯胺酮毒品就是控罪二所指的毒品,即總共有105.66克粉末,內含59.13克純度的氯胺酮。 4.警方亦在該抽屜內找到九十八個空的膠袋,與及一個電子秤。警誡下,被告說他欠阿冼金錢,阿冼要他帶運毒品,否則騷擾被告的家人。在進一步的訊問下,被告向警方說,他欠下阿冼2,500元,但無力償還,阿冼就要他帶運毒品。2011年9月3日,被告收到阿冼的電話。稍後,有另一個人打電話給被告,叫他到鳳德邨去拿毒品,被告就將毒品帶回自己的家中,放在抽屜內。當日下午,阿冼叫被告將其中四包(即控罪一所指的毒品)帶到彩虹邨,被告在等待人來拿毒品時就被警方捉著。被告說他自2010年已經服食「冰」毒。警方估計,兩項控罪涉及的毒品值19,357元。 5.被告在1994年12月3日出世,案發時,他是十六歲又九個月大,現在剛滿17歲。不過,被告在2008年1月已首次在法庭被定罪,是普通襲擊罪,被判感化15個月,其中6個月要住進屯門青少年院所。不過,被告稍後違反這項感化令,所以在2010年7月被送進戒毒所。2010年9月,被告當時只是十五歲九個月大,他已犯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監8個月,同期執行,被告在2011年4月26日從監獄出來。不夠五個月後,他又犯上本案。 6.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的家庭背景不好,父親在被告幾個月大時已經不幸過世,母親要撫養被告及他的三個哥哥和一個姐姐,十分吃力。被告讀書不好,只有中一程度。輟學後,當過工人工作。律師說被告在2010年9月被判的兩項販毒罪。是因他當時年少好奇,為討快錢而犯下該案,今次他在2011年4月刑滿出獄後,因感情受到挫折,雖然曾經戒毒,但再沾上毒品,遇到阿冼。一齊吃喝玩樂,欠下阿冼2,500元無力償還,被阿冼威逼替他帶運毒品。律師說被告現在被重召入喜靈洲戒毒所。再次接受戒毒,他在所內亦有學習一些技能,希望重新做人,律師叫法庭輕判被告。她指被告在本案的所有毒品。都是一次過從阿冼處得來的,阿冼給他那些包裝工具,所以被告才將毒品分成多包,律師叫法庭考慮許守城案的判例,並要考慮整體刑期的問題。 7.販運毒品是嚴重的罪行,近年氯胺酮毒品被人濫用,特別是年青人。更甚者,販運氯胺酮的人不少都是年青人,可能他們不是主腦,但這些年青人甘於受人利用,為賺快錢就替人販運氯胺酮毒品。上訴庭見販運氯胺酮的情況嚴重,就在許守城案中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純度的氯胺酮,判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販運超過50克至300克純度的氯胺酮,判刑起點為6至9年監禁。被告雖是年青,犯案時只有十六歲又九個月,現在也只是剛滿17歲,但被告不是無知,他過往已有上庭經驗,特別是2010年9月,他已經干犯兩項販運毒品罪(律師告訴法庭也是涉及氯胺酮毒品的)。他當時只有十五歲多,九龍城裁判法院的法官對他已經不手軟,判他判牢,每項各判8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可惜,被告嘗過鐵窗風味,從監獄出來並沒有好好做人。他雖說是受感情挫折再度吸毒,並與阿冼一同吃喝玩樂,欠下阿冼金錢,被阿冼逼他販毒還債,但這都不是可被接納的藉口。他可以選擇以正確的態度去面對人生。阿冼說會騷擾他的家人,而逼他販毒,也不是法律上可認可的威逼利誘,被告大可以報警求助。看來被告亦是樂於和人吃喝玩樂,想賺快錢,就替人販毒。被告雖是年輕,但法庭不應同情這類人士,否則的話,只是鼓勵販毒的主腦人利用年青人去販運毒品,荼害更多年青人。 8.本席認為,上訴庭在許守城案訂下的判刑指引應嚴謹跟隨,也適用於本案的被告身上。根據該案例訂下的判刑指引,第一項控罪涉及純度達24.99克的氯胺酮,判刑起點應為四年又九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三年又兩個月;第二項控罪涉及純度達59.13克的氯胺酮,判刑起點應為6年監禁。被告認罪,判監4年。 9.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所說,兩項控罪涉及的毒品都是同一來源,只是分開包裝、分開存放,引致被告最後被控兩項控罪。法庭應考慮整體刑期的情況,兩項控罪涉及純度達84.12克的氯胺酮毒品,本席認為,整體刑期應為六年半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所以整體刑期應為四年又四個月監禁。在此考慮下,本席下令,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其中4個月,須和第二項控罪的4年刑期,分期執行,達至整體刑期為四年又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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