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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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涉案的單位是在筲箕灣海寧街的一間餐廳。2011年10月6日凌晨2時許,警員在上述餐廳附近,看見被告在徘徊,並用手觸碰餐廳電動鐵閘的開關箱。被告四圍張望。後來警員截查被告,並且從被告的右褲袋找到一支螺絲批。警員發現鐵閘的開關箱有被撬的痕跡。警員於是拘捕被告。餐廳東主確認鐵閘的開關箱上的被撬痕跡是新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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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9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194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1年12月9日下午3時19分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涉案的單位是在筲箕灣海寧街的一間餐廳。2011年10月6日凌晨2時許,警員在上述餐廳附近,看見被告在徘徊,並用手觸碰餐廳電動鐵閘的開關箱。被告四圍張望。後來警員截查被告,並且從被告的右褲袋找到一支螺絲批。警員發現鐵閘的開關箱有被撬的痕跡。警員於是拘捕被告。餐廳東主確認鐵閘的開關箱上的被撬痕跡是新的痕跡。 求情理由 2.被告現年39歲,再婚,及有一名成年女兒。太太在深圳經營餐廳。被告因為經濟壓力而犯案。太太現在來香港,到庭支持被告。 3.被告說他不會再犯。辯方聲稱受害人並沒有金錢損失,亦稱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居住地址。辯方聲稱當日被告和朋友在案發地點附近喝酒,被告在喝酒後才犯案。辯方亦呈上被告太太的求情信,說這次是意外。而被告亦答應他太太不會再走這條路,會重新做人。 判刑 4.本席看過警員從被告身上找到的螺絲批。螺絲批的手柄和螺絲批是可以分開的,而當日被告被捕時,手柄和螺絲批亦是分開的。被告在凌晨時分犯案,亦攜帶工具。雖然被告未能爆竊成功,但根據法例,企圖爆竊犯案的判刑可以和實際上干犯了爆竊罪的判刑一樣。一般而言,干犯非住宅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兩年半,即30個月。被告有十五項定罪,而在2009年2月有十三項相同的爆竊罪的定罪。被告在2011年5月9日出獄,而在10月便干犯這案。再者,被告在2009年有十三項相同的定罪,這十三項相同的爆竊定罪在被告經過上訴後,總刑期由6年減至4年。 5.本案案情簡單,而受害人亦沒有損失,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是有預謀的。以被告的前科,本席大可以以3年作為起點,再重判被告。但本席打算再給被告最後一次機會,希望他能夠真真正正改過自新,不要再做監獄的常客,亦希望他能夠對自己、對太太、對女兒有個承擔,不要再犯案,好像他答應他太太一樣。因此,基於本案的案情,本席以兩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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