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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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6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3546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11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11月1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1年12月2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事發時,控方第一證人駕駛一輛警察電單車駛至九龍城聯合道與東頭村道的交界。涉案的路段雙線行車,左一線可直駛或左轉進入東頭村道,而左二線則只能直駛,交界設有交通燈及行人過路燈。控方第一證人駛至兩路交界時,他看見前方交通燈是紅色的,左一線上停有一輛的士,車頭與停車白線有約兩米的距離,上訴人駕駛之的士則停在左二線上。 3.當控方第一證人駛至距離上訴人的的士約10至15米時,他看見上訴人的的士以時速約5公里由左二線駛進停在左一線的士的前方,越過交通燈前的停車白線,停在行人過路處內。當時,行人過路燈仍是綠色,一名行人更因此須立即停步及向後閃避,避免給上訴人的的士撞到。 4.案發時路面乾爽,沒有下雨。 辯方案情 5.上訴人表示,當時正在下雨,路面濕滑,車上載著乘客前往東頭村。上訴人駕駛的的士在聯合道左二線上行駛,時速約40至50公里,因交通燈號轉為紅色,他收慢車速,但在距離交界前約10米突「跣軚」,最終的士停下時,的士車頭已越過交通燈前的停白車線。就上訴人觀察所得,行人過路處上並沒有行人。 上訴理據 6.上訴理據指警員庭上說謊,强說當時並沒有下雨;裁判官亦偏幫警員,天文台的天氣報告表明當時正在下雨。 討論 7.初審時,上訴人呈上天文台發出的函件,函件顯示事發當天晚上19:00至21:00時,香港天文台總部(尖沙咀)正錄得下雨的紀錄。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首先表示她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她接著講及天文台總部(尖沙咀)下雨並不表示九龍城下雨,亦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8.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這等議題,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是有違常理及不合邏輯的,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天文台發出的函件用詞清晰,沒有講及九龍城的天氣情況。另外,當時上訴人所駕的的士車速不高,正在聯合道左二線上行駛,若如他所述在交通燈前「跣軚」後,又剛巧如警員所述停在左一線可前往目的地東頭村的行車線上,這似乎過份巧合。 9.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谷敏兒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