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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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4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4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611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1年12月21日 判案日期:2011年12月21日 宣布裁決理由書日期:2011年12月23日 -------------------------- 裁決理由書 -------------------------- 1.上訴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人確有作出虛報有人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32章《警隊條例》第64(a)條的作為,但裁判官從席前的證供,認為上訴人可能當時精神狀況不正常、不能肯定他有犯罪意圖,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按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科條例》45條 [1]索取2 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並基於報告的内容及建議,頒布三個月的強制住院令。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向警員報稱在的賓館被四名男子持刀指頸,搶去800,000 澳元;其後,警員在賓館查明並無此事,反而是上訴人曾於早上到賓館滋擾租客,下午上訴人再欲前往賓館期間,被接待員在梯間阻截,二人發生輕微齟齬。上訴人離開十多分鐘後,警員便到賓館表示有人報稱有四名男子持刀搶了他800,000 元澳幣。警員觀察該閉路電視,發現上訴人所指涉案時間三十分鐘前並沒有出現在賓館,1樓和梯間,警員拘捕警誡上訴人誤導警務人員罪,上訴人說,「我都只係想上去同啲女性朋友講再見咋」。 3.上訴人供稱當日曾上賓館數次,因那間賓館實質上是有多中國籍的女子居住的妓院。因出於同情,他當天帶了六千多元港幣及800,000 元澳幣上賓館希望探望那些妓女。他指接待員向他推薦小姐,他拒納離去、後多次折返,接待員指他阻著他做生意,曾推他落樓及恐嚇他,下午四時許,他再到賓館,卻被接待員和另外三名男子在一間房間內搶去他手提包內的800,000 元澳幣,又毆打他的面部,導致他有多顆牙齒脫落。 上訴理由 4.上訴人表示,他是澳洲公民,曾來港28次、在澳洲與香港從未犯事,他指今次可能因精神問題才會向警方提供不正確訊息、浪費警力。他希望早日獲釋返回澳洲照顧年事已高的雙親,及繼續接受精神科治療。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認為,裁判官對證據之分析和裁決恰當、頒布的住院令有法理依據,本案中已有兩名專家(即精神科醫生)的報告,故存在客觀理由,上訴人需接受治療,判處3 個月的入院令,並無不妥。 判決 6.裁判官分析了席前證供,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上訴人的證供不盡不實、於理不合。匪疑所思。詳見裁斷陳述書第19 至24 段,不在此贅。裁判官有權憑藉上訴人的證供屬天謊夜談,而認為他有可能當時精神狀況並不正常,故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肯定上訴人具犯罪意圖。 7.裁判官根據香港法例第 136 章《精神康復條例》第 45(1)(a)(iii)及(b) 條,在信納上訴人曾作出有關罪行的作為,及參考了有關的精神科醫生報告,信納兩名註冊醫生的證供,認為上訴人患上狂躁混亂(manic disorder)及情感性精神失常(schizoaffective disorder)的精神病,頒下3個月的入院令。 8.上訴人今天提出上訴理據時思路清晰,亦洞悉自己的精神問題,明顯地他從10月12日被判入院令後所接受之治療有一定的成效。由此可見3個月的入院令是合適及對他有所裨益的。本席考慮他他的入院令最早會在明年1月11日屆滿,認為減短其入院令,並不符合上訴人之整體利益,反而可能功虧一簣。 9.上訴命令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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