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 兩名被告,我稱佢哋為D1、D2,經認罪之後被裁定以下各項罪名成立。D1:一項嚴重入屋犯法(即係公訴書裡面嘅控罪九)、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即係公訴書裡面嘅控罪十),與及三項入屋犯法(即係公訴書裡面嘅控罪一、四同五);而D2則為一項入屋犯法(即係控罪書控罪九嘅交替性控罪)同一項處理贓物(即係控罪書裡面嘅控罪六)。
案情方面,控方已經較詳細咁讀出過,我唔會覆述。好簡單講,警方喺一棟大廈外將兩名被告截停,調查後發覺佢哋剛喺一個1樓嘅單位內偷取東西,而當時D1喺D2不知情下攜有一支氣槍,呢個就係控罪九。後來,D1被警方搜屋,被發現藏有控罪十所指嘅已淨含毒量計,一共6.03克嘅「冰」。警誡下,D1又承認犯下控罪一、四、五所指嘅三次入屋盜竊。至於D2,佢亦喺警誡下承認曾替D1典當一批或者非法得嚟嘅首飾。
D1現年34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五程度,曾經做過機械維修,被捕嗰時失業嘅,與D2係男女朋友關係,佢冇任何刑事定罪紀錄。D2現年41歲,大陸出生及受教育至大專程度,03年嚟香港,07年離婚之後以賣淫為業,佢冇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時,律師指D1年輕、冇前科,只係因為失業受大打擊先開始吸毒,致走上歧途。至於D2,律師則話佢係因為D1嘅主使,先會犯下有關嘅罪行。但係喺我嘅澄清之下,律師亦好公道咁承認,D2涉案係完全自願而唔係被逼嘅。總括而言,我認為無論D1定D2,除咗認罪之外,都冇其他有效嘅求情理由。
綜觀一切有關嘅情況,我認為就D1而言,控罪九(嚴重入屋犯法)嘅量刑基準應該係三年半、控罪十(管有危險藥物)則應為12個月,並且因為冇證據顯示有販運嘅潛在風險而維持喺嗰個水平、控罪一、四同五(三項入屋犯法)因為涉及一個商業同埋兩個住宅單位,就分別係兩年半同埋三年。由於被告認罪,以上各個基準就照慣例下調三分一,仲有控罪四同控罪五係同日發生於同一棟大廈嘅兩宗案件,呢個我亦冇忽略嘅。總括而言,對D1嚟講,我認為以下嘅最終刑期合適,而且考慮到數罪並罰不能過重呢個原則㗎喇,就係控罪一,20個月;控罪四同五,各自24個月;控罪九,28個月;控罪十,8個月。此外,控罪四、五同十,同期執行,與其他各罪則分期執行。即係合共72個月(或者6年)。
至於D2,佢唔知D1有氣槍,所以控罪九對佢只係一項普通嘅入屋犯法,而且係涉及商業單位,所以量刑基準只係較低嘅兩年半。此外,控罪六(處理贓物)則應該係18個月。D2認罪可得三分一嘅扣減,就下調至20個月同1年,而兩個控罪係完全獨立嘅事件,所以得出嘅結果就應該分期執行,而且最後嘅刑期我亦唔認為過重嘅,我宣判D2須為控罪六同九分別入獄1年同20個月,即合共兩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