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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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4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24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1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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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黃毅強)原被控共三項入屋犯法罪。申請人承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而控方則沒有就第一項控罪繼續檢控申請人。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申請人最終被判入獄2年8個月。 2.申請人不服判刑,現由何偉全大律師代表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案情 3.兩宗入屋犯法罪的事發地點都是屯門石排頭路5號偉昌工業中心的天台(“該天台”)。“該天台”一般會鎖上,而只有由保安人員保管的鑰匙才能開啟門鎖。 4.2010年12月28日下午,申請人向保安人員訛稱自己是CSL電訊公司的職員,要進入“該天台”進行維修工程,並要求借用鑰匙開啟“該天台”的門。申請人取得鑰匙後,進入“該天台”。其後保安人員發現“該天台”失去了一些銅片,亦有銅片有一些新近的“切痕”。事實上,CSL電訊公司並沒有派人前往偉昌工業中心進行任何工程。 5.翌日,申請人前往偉昌工業中心保安部,再訛稱自己是CSL職員,要借用鑰匙進入“該天台”。保安員借出鑰匙後報警求助。 6.警員進入“該天台”後,發現申請人戴着一對手套,單獨在內。申請人在遭查問期間一度訛稱自己是CSL職員,正在進行維修工作,但他未能出示職員證件。其後警員發現申請人攜帶的腰包及環保袋內有一些爆竊工具及銅片,而天台內的銅片上亦有一些新的“切痕”。警員拘捕申請人,而申請人亦承認在“該天台”內偷竊銅片。 7.申請人身上搜獲的銅片價值約1,500元。申請人表示因為失業而犯案。 申請人的背景及求情理由 8.申請人39歲,有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申請人曾結婚並育有一名兒子,但已和妻子離婚,亦和她及兒子失去聯絡。案發時,申請人和另一女子在深圳同居。 9.申請人表示並無計劃,只是一時貪心犯案。申請人亦表示自己只是在白天犯案,故要求法庭輕判。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10.原審法官指出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量刑基準為2年半。但申請人是在短期內第二次犯案,故第三項控罪的量刑基準要提高。 11.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除了認罪外,不具任何其他減刑理由。 12.原審法官以30個月為第二項控罪的量期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之一至20個月。就第三項控罪,原審法官以申請人連續犯案而將量刑基準提升6個月至3年,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兩年。 13.原審法官下令第三項控罪的判刑中的一年要和第二項控罪的20個月分期執行,而達致最終的2年8個月總判刑。 上訴理由 14.何偉全大律師指總刑期2年8個月等同4年的總量刑基準而該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高。何大律師援引多宗同類案件以支持其立場。 15.何大律師強調申請人是初犯,而兩項控罪是在連續兩天內發生。何大律師亦強調涉案的銅片只值1,500元。何大律師認為申請人的判刑較同類案件的判刑為高而適當的判刑應約是20個月。 討論 16.申請人連續兩天犯案是加重罪責因素,但申請人兩次犯案的目標都是同一天台,而申請人意圖盜取的財物的價值亦不會很大。本案並非是一宗經過小心策劃及有多人行事的案件。申請人亦只有一項性質不同的案底而原審法官亦明確表示會視他為初犯者。 17.本庭認為本案並非是同類案件中十分嚴重的一宗。如在本案採納4年為量刑基準,則一些較嚴重的非住宅爆竊案件要採納的量刑基準可能要遠超4年,特別是當被告人是職業爆竊匪徒時。 18.本庭不能忽視申請人沒有同類罪行案底。 19.本庭認為雖然申請人連續兩天犯案,但以案件的犯罪情況及申請人的背景而言,總量刑基準三年已足夠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20.申請人承認控罪,故其刑期應扣減三分一至2年。 21.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刑期上訴,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申請人上訴得值。本庭不就個別控罪的判刑改判,但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22.申請人的總刑期由2年8個月減至2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練松柏律師行轉聘大律師何偉全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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