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90/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上訴人翔宇貨運有限公司(“上訴人”)在荃灣裁判法院被票控作為一名姓唐僱員的僱主,在無勞工處處長的同意,在2010 年5 月29 日,在勞工處處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16A(2) 條向僱主及僱員發出證明書之前,或普通評估委員會或特別評估委員會根據該條例第 16F或16G(3) 條向僱員、僱主及勞工處處長發出證明書之前,中止該僱員的僱傭合約。違反香港法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第 48(1)(a)及48(2) 條。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