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君豪

Case No.HCCC 201/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0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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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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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1年11月1日上午11時17分

出席人士:

Mr WONG Po-wi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Francis Yip,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亂倫(Inc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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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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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承認一項亂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47(1)(a)條。

被告現年37歲,本案所涉及嘅女童係佢個女。而佢同太太自2000年分手,女童到13歲嘅時候,先至獲准不時去到被告同佢現任女友嘅住所探望佢。

事發當日,女童去到探望被告,當時被告嘅女友同埋佢嘅兩名兒子均在屋內。被告建議女童上佢嘅床上休息,期間,被告同女友喺女童面前發生性行為。後來,佢女友外出之後,佢要求同佢個女發生性行為,女童雖然不願意,但係不知如何拒絕。被告同佢嘅性交過程中,並冇使用安全套,以及有射精。

本席喺判刑嘅時候,考慮咗大律師嘅求情,以及被告同埋佢家人所寫嘅求情信,亦都考慮咗背景報告,以及女童嘅心理創傷報告。

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以下均為判刑時不容忽視嘅因素:第一,被告身為女童嘅父親,喺女童年幼無知嘅時候,濫用自己個身分侵犯佢,行為係嚴重違反誠信;第二,女童當時只得15歲;第三,公眾對呢一類案件嘅不恥及憎厭;第四,根據女童嘅創傷報告,事發後佢學業受到影響,被侵犯嘅陰影仍然存在,片段縈繞喺佢個腦海中,成日發惡夢,覺得自己嘅身體污糟,自責冇竭力去阻止事件發生,自我形象好低,佢對自己以及他人均不信任,對被告係心存憎恨,希望佢受到應有嘅懲罰,以及佢話呢一世都唔想再見到佢嘅生父。心理學家認為,女童嘅情緒呈現由事件導致嘅抑鬱徵象,需要繼續接受心理輔導。由此可見,被告嘅作為對佢個女兒嘅負面影響至為深遠;第五,喺性交嘅過程中,被告並冇使用安全措施。

被告你認罪,免卻你嘅女兒上庭重溫經歷,呢一點係你最大嘅求情因素。但係有關你嘅報告顯示,你嘗試將責任或者部分嘅責任推卸到你嘅女兒身上,指你咁樣做係受到佢嘅引誘,本席認為你嘅悔意只係流於表面,而並非痛定思痛,無論你嘅思想、作為,均愧為人父。

未夠年齡、心智發展未完全成熟嘅女童係法例特別需要保障嘅對象,避免佢哋受到他人嘅剝削、利用。而被告你面對嘅控罪係特別要保障13至到16歲嘅女童,與呢一啲年齡嘅女童進行亂倫嘅行為,最高嘅判刑係20年,呢啲罪行嘅嚴重性係應該喺量刑嘅時候反映,阻嚇性嘅信息係清晰、明確,以及反映社會大眾對呢一啲行徑嘅不恥以及憎厭,濫用自己嘅身分侵犯未成年少女(甚至自己女兒)嘅人,不論年齡,就算過往紀錄良好,不能幸免於阻嚇性嘅刑期。

本席考慮咗陳幸育一案,該案嘅女童比本案女童年幼,事發嘅時候只有11歲。該案嘅情節亦都比本案嚴重,上訴庭確認本席喺聆訊之後判處嘅10年監禁。就本案而言,本席亦都有考慮到有利於你嘅因素,就係包括以下:呢一個只係單一嘅作為,並非早有預謀;喺過程中,亦都冇使用暴力。

本席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免卻受害人出庭作供,本席予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之外,額外再給予兩個月嘅扣減,判刑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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