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家維

Case No.HCCC 204/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Nov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0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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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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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1年11月11日上午9時36分

出席人士:

Miss Cannise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Po-w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莫超權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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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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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承認一項與年齡喺16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

案情指,事發嘅時候,被告24歲,係女童表姐嘅男朋友,而女童當時係未滿16歲嘅。雖然見過被告同表姐一齊,但係佢唔知道被告同表姐嘅關係。被告喺網上嘅聊天室談及自己係甜品同埋蛋糕嘅師傅,咁後來二人相約見面,談及做甜品嘅事宜。

事發當日,女童隨被告去到被告屋企,一抵達,被告就將佢推倒喺沙發上,除咗佢嘅上衫同埋牛仔褲,將佢扯入房,同佢發生咗性行為,期間佢並冇使用安全套。

被告現年26歲,過往冇刑事紀錄,佢自從2009年成為甜品師傅之後,月入大概係7,000至到10,000鈫,一向都有穩定工作。

大律師呈上多份求情信件,指認識被告嘅人均認為佢係為人斯文有禮,對佢干犯本案深表詫異。大律師又指,被告同女童嘅表姐感情要好,但係後來認識咗女童,兩個人投契,之前亦都單獨約會過數次,而呢次係佢一時愚蠢,讓慾念蓋過理智,先至發生性行為嘅,而期間佢真心相信女童係願意同佢進行性行為。被告嘅背景報告內容亦都同大律師所講嘅求情說話大同小異,被告對於干犯控罪表現內疚同埋後悔。

根據受害人嘅創傷報告,佢對於被性侵犯嘅陰影係仍然存在、自責、壓抑以及不安,自我形象偏低,顯示創傷猶在。可幸係佢屋企人對佢好支持,佢現在已經比較能夠放開懷抱、接受現實及面對將來,現在亦都毋須接受心理輔導。

與未滿16歲嘅女童進行性行為嘅法例,最高嘅判罰係5年監禁。法例係保障未夠年齡,即係心智發展未完全成熟嘅女童,免佢哋被人剝削、利用。控罪嘅嚴重性係應該喺量刑嘅時候反映,阻嚇性嘅訊息係清晰、明確嘅,以反映社會大眾對呢一啲行徑嘅不恥以及憎厭。然而案例顯示,被告與女童嘅年齡差別愈大,以及被告濫用自己身分,侵犯未成年少女,均係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

喺本案中,女童事發嘅時候係差不多14歲,本案唔涉及使用暴力或者濫用身分,但係被告同女童嘅年齡係有差不多十年嘅距離,呢個情況與年齡相若、血氣方剛、一時衝動嘅青少年男女朋友嘅情況係有所區別。

本席認為,本案嚟講,適合嘅起刑點係18個月,本席以此作為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