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警員喺大廈進行反毒品行動,睇到被告步出一單位,喺梯間截查被告之後,發現佢褲袋內有一包毒品,被告承認佢正準備出售該包氯胺酮賺錢。嗰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5.85克粉末,內含4.7克氯胺酮。另外,警員再喺被告嘅住所內搜獲多小包嘅同類毒品、多個可再封口膠袋、電子磅以及金屬匙羹,該些合為共262.26克粉末,內含199.29克氯胺酮。
被告喺警誡下表示,佢係為咗賺快錢,受人唆擺,以平價大量購入毒品,分別包裝成小包出售嘅,而毒品當時嘅零售價為港幣29,635元。
被告現年16歲,過往有兩次刑事紀錄,均涉及毒品,第一次喺2009年3月9號因為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到勞教中心服刑,而第二次係管有危險藥物,喺本年嘅8月5號被判戒毒所令,本案係喺該管有危險藥物案件擔保期間所干犯嘅。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係電機工程嘅全職學生,兼職喺KFC,想幫補家計,自己有毒癮,又經不起損友嘅唆擺先至干犯本案,佢已經第一時間認罪,深感後悔。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以及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以及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佢母親以及外展社工所寫嘅求情信。
根據指引,販運50至到300克嘅氯胺酮,起點係由6年至到9年。大律師想倚仗邵德煒法官喺陳子恩(譯音)一案嘅量刑理由,即係HCCC 308/2008,希望說服本席判處被告到教導所服刑。首先該案亦都係原訟法庭嘅判刑理由,不屬於可規範本席嘅案例或量刑指引。再者,從該判刑理由可以睇到被告係第一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但係本案嘅被告係喺2009年已經因為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到勞教中心,而今次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又係喺佢另外一單管有危險藥物嘅案件擔保期間干犯,本案與該案嘅案情、背景截然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就本案兩條控罪所涉及嘅接近200克氯胺酮,本席採取8年嘅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64個月,分配如下:控罪一兩年,控罪二64個月,同期執行,總共6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