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被告喺落馬洲入境之後被警員截查,發現佢個掛肩袋內有四包毒品。被告承認替人從大陸深圳運送毒品到香港,會收到800元嘅報酬。
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0.97公斤粉末內含0.82公斤嘅氯胺酮,毒品數量當時嘅零售價係港幣102,820元。
被告現年48歲,有五項嘅刑事紀錄。最後一項刑事紀錄個日期為2011年8月8號,因為欺詐罪而被判監兩個月,本案係喺該案被告人獲得保釋期間干犯嘅。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身世坎坷,被人領養,長大後先至得悉並非親生父母,後來離家,與領養家庭失去聯絡。一生中擔當過不同嘅工作,喺越南回港初期失業,2002年開始做中港嘅水貨客。今次係首次干犯與毒品有關嘅控罪,而佢本身亦非癮君子。今次犯罪係因為當水貨客嘅生意下降,經濟拮据,受人唆擺先鋌而走險,以期賺取快錢。現在佢已經非常後悔,希望本席考慮佢坦白認罪,以一個較低嘅起刑點,以及認罪嘅量刑扣減。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根據許守城嘅量刑指引,販運600至到1,000克嘅氯胺酮,起刑點係判監12至到14年。
本案牽涉820克嘅氯胺酮,另外係具有跨境犯案令案情嚴重嘅因素,本席認為一個十三年半嘅起刑點係適當嘅,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