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訴 成靜

Case No.HCMA 50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Dec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0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50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3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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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被告人 成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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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1年12月6日

裁決日期:2011年12月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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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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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票乘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556 章《香港鐵路附例》第 14(a)及43 條,處罰款20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解釋下,離開港鐵上水站的已付車費區域(paid area),而沒有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車票,並按車票發出條件所規定以適當方式將該車票用於自動閘的電子感應器上,時為10 年9 月27 日。

控方説法

3.控方有兩名證人。他們的證供由主審本案的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撮要如下:

「控方第1証人(張惠珍)為港鐡職員 。於2011年9月27 日 ,下午大約1時56分,她目睹上訴人在港鐡上水站閘內徘徊之際,突然彎腰,穿過G05號自動閘機的棍桿,走出閘外。控方第1証人於是上前把上訴人截停。期間上訴人解釋稍後會折返閘內,所以沒有拍咭。上訴人亦拒絕繳付因沒有拍咭而違例的$500元附加費。控方第1証人把上訴人的八達通咭交給同事(即控方第2証人)作調查。最終控方第1証人告知上訴人稍後會被起訴。上訴人當時取回八達通咭,並選擇返回閘內繼續行程。

控方第2証人(李羣英)為港鐡站務員。於2011年9月27 日大約下午1時59分,控方第1証人把一張八達通咭交給她作驗証。控方第2証人便使用編號36的票務處理器來核証。証物P2就是該處理器所發出的報告,核實該八達通咭的持有人(即上訴人)於案發當日下午1時32分從邏湖站入閘,而未有付款和出閘的記錄。」

辯方説法

4.反之是上訴人:

「上訴人選擇作供,並沒有傳召其它証人。上訴人解釋在上水站等候時突然收到一名小女孩的來電哭着求助。當時她腦子裡一片混亂,不知所措,於是走來走去。上訴人稱她所持的手推車在過閘時翻倒,所以彎腰整理,在棍桿下穿過時仍有把手袋舉高放到自動閘機上的電子感應器拍咭。」

一審裁決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他的理由:

「上訴人就她的身份沒有爭議。她承認有交出所持的八達通咭給控方第1証人驗証。她也確認從邏湖站上車,到上水站下車。上訴人並沒有爭議証物P2的準確性。証物P1連附件A1及A2,確認票務處理器編號36及上水的閘機編號G05,在案發的時間內沒有故障,並且操作正常。由此,本席接納証物P1及P2,確定上訴人從邏湖站上車,到達上水站後並未有就該段旅程作出付款。

上訴人同意在案發時曾俯身彎腰在自動閘機的棍桿下穿過,可見控方第1証人的觀察沒有出錯。控方第1証人更因目睹上訴人沒有拍咭而把她截停。証物P2確証上訴人所持的八達通咭只有記載在邏湖站上車的記錄。可見控方第1証人坦誠,把她所目睹的一切從實陳述。本席確信她的証供為屬實。

上訴人解釋在越過自動閘機時,她的手推車翻倒,須彎腰處理,在棍桿下穿過的同時她曾高舉手袋放到自動閘機的感應器上拍咭。每位港鐡乘客都必須把所持的有效八達通咭,準確及恰當地放在自動閘機上的電子感應器拍打,才能啟動該閘機的棍桿使它轉動而通過。根據証物P2的記錄,上訴人的八達通咭未有出閘記錄。換言之,上訴人當時未能成功地把手袋放到自動閘機的感應器上,因此棍桿亦未被啟動。上訴人若要拉着手推車去穿過不能轉動的棍桿時,其動作姿勢必定有相當大的困難程度。上訴人絶對不能在這情況下的越過而不知八達通咭未能成功啟動感應器。因此本席可作出無可抗拒唯一推斷,上訴人是刻意俯身彎腰在棍桿下穿過來逃避付款。在控方第1証人作供時,上訴人曾堅稱沒有出閘。上訴人被控方第1証人截停時曾解釋因稍後會折返閘內,所以沒有拍咭。在答辯時上訴人又解釋曾把手袋放到感應器上拍咭。可見上訴人不時地作出不同的說法,只務求脫罪。本席確信上訴人並沒有作出拍咭的行為。上訴人沒有犯事記錄,但本席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更不相信她接收過來歷不明的求助電話。控方已毫無疑點地証實上訴人所犯的罪行,本席裁定上訴人罪成。」

本上訴

6.上訴人在我面前,翻來覆去的,基本上都只是說著一審時說過的同一解釋,但裁判官已經在判詞裡清楚表明爲何她的説法不可信。

7.此外,上訴人又表示:一,她在邏湖入閘,就算不依規例拍卡出閘,有關的車資都會在若干時段後自動從百達通扣除,所以她無須也無法以這個手段來逃避付費,可見她的解釋是實話。二,她的袋子裡其實有三張百達通,其中一張已被出閘機扣去車費,可控方證人卻不加理會,在她解釋過後仍勉強把她起訴。

8.問題是,我不知道上訴人所言是否屬實,即百達通是否會在某人入閘後的若干時間内自動把車資扣除。不過,就算這是實情,這也不構成本案的辯護,因爲控罪針對的行爲,是沒經拍卡而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行爲背後的動機則不是重點。至於上訴人聲稱事發時有三張百達通、一張已把車費扣去,我認爲簡直是胡説,因爲很難想象控方證人爲何要無事生非,甘願務犯刑法之險而誣告上訴人。再講,這樣重要的事情,上訴人在一審時竟然沒有提出,要待上訴時才向我陳明,這也匪夷所思。

判決

9.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文禮律師行轉聘黃添偉大律師代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