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永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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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2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8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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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第二項串謀偷竊罪。 2.案情如下:2010年9月底,有一外籍人士失去他的身分證及AE信用卡。2010年9月25日下午4時許,被告持著該名外籍人士失去的AE信用卡,到惠康超級市場購買十張各值100元的禮券,他以該信用卡支付1,000元的費用,然後離去。跟著被告到一珠寶店揀選了一條價值25,000元左右的金鍊,他打算以該AE信用卡付賬,不過店員起了懷疑,就聯絡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中心的職員要求在電話上和被告說話,被告和信用卡中心的職員談了一會,就拿回該AE信用卡,然後離開該珠寶店,沒有購買到該金鍊。 3.兩日後,即2010年9月27日早上10時許,被告持著該外籍人士的身分證,到灣仔一滙豐銀行分行冒認該名人士的簽名,成功從該名人士的戶口提取50,000元現金,被告還索取了有關戶口的結餘紀錄。個多小時後,被告到附近另一滙豐銀行分行,他又出示該外籍人士的身分證及模仿他的簽名,要求從該外籍人士的戶口,轉賬八十三萬元到一名譯音翁偉國人士的戶口。銀行的職員以為該外籍人士的戶口沒有足夠的結餘,所以就沒有替被告辦好轉戶的申請,被告就拿回有關的身分證,離開銀行。他很快到銅鑼灣另一滙豐銀行的分行,今次他以同樣手法,要求將五十四萬元從該名外籍人士的戶口,轉到那名翁偉國人士的戶口,另外他又提取5,000元現金。銀行職員先交了5,000元現金給被告,並要他等待上司核實有關交易,被告就拿回有關的身分證,離開銀行,那五十四萬元的轉戶交易並沒有成功。 4.2011年1月27日,被告被警方拘捕。警誡下,他承認涉案的兩項罪行,他說他是受一名叫「阿細」的人指使,他把得來的五萬多元現金都交了給「阿細」,自己只獲得三張各值100元的惠康禮券作酬。 5.在進一步的會面紀錄中,被告透露他犯案的細節,提及同黨有「阿細」及一名叫甄健怡的人。 6.被告今年36歲,他有六次案底,92年至04年所犯的,多是和毒品有關。2011年2月14日,被告因為串謀詐騙,在沙田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監18個月,他現在仍在服刑中,控方透露,該宗案件是涉及假結婚的詐騙案。 7.被告在本年9月8日,於本法庭承認本案的兩項控罪。辯方律師透露,被告願意指證已被警方拘捕的同黨甄健怡,所以本案就押後至甄健怡的案件了結,才作判刑的處理。甄健怡的案件在本年11月底於另一法庭了結,被告在該宗案件中擔任控方證人。辯方律師說,被告在該案給了差不多一整天的口供,當他被檢控官主問完畢後,代表甄健怡的律師就要求將案件押後,稍後甄健怡就由不認罪改口承認控罪。姓甄的在該法庭面對同樣的兩項控罪,法庭基於她認罪較遲,所以只給她四分之一的判刑扣減,兩罪分別被判監22個月及27個月,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其中8個月須和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達至整體刑期為30個月監禁。 8.辯方律師叫法庭考慮被告在本案中認罪,及在姓甄的案件中擔當控方證人,最後導致該名被告由不認罪改為承認控罪。辯方律師建議法庭在此情況下,應給被告額外的判刑扣減,她建議扣減幅度應為百分之五十。控方也同意此點,並引述終審庭的刑事上訴案例2006年9號Z v HKSAR。上訴庭在該案中確認,一名被告若指證同黨,判刑的扣減幅度可致百分之五十。 9.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時說,被告在2008年已婚,婚後因外父過世,他要負上照顧外母的責任,因此經濟負擔沉重。被告曾當司機,月入不過$10,000。律師說,被告因為經濟拮据,就愚昧地鋌而走險。 10.辯方律師對另一法庭對甄健怡採取的判刑起點沒有異議,不過說該法官認為姓甄的在案中不是擔當一個小角色。律師說,相對起來,被告擔當的角色較為輕微。 11.從案情看來,被告在整個串謀中所擔當的角色確是比甄稍輕,因他也受甄及其他的同黨指示而犯案。不過,被告所擔當的,也不是一個可以缺少的角色,他甘於作跑腿,走到前線去犯案。在串謀的罪行中,每名串謀者的刑事責任,基本上是相同的,所以本席並不認為被告的刑責,比姓甄的或其他和他串謀的同黨為輕。 12.本席認為另一法官對甄採取的判刑起點分別為30個月監禁與及36個監禁是正確的,整體判刑為40個月監禁也是正確的,本席會採取相同的判刑起點及整體刑期作考慮。本席同意控辯雙方所說,被告在本案認罪及在姓甄的審訊中擔任主要的控方證人角色,可獲總共百分之五十的判刑扣減。因此,第一項控罪判監15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18個月。第二項控罪18個月刑期中,其中5個月須和第一項控罪的刑期15個月分期執行,達至整體刑期為20個月監禁。 13.被告在沙田法院因另一宗串謀詐騙罪涉及假結婚,合共被判監18個月。那是分開的罪行,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要下令本案的刑期與該沙田法院的刑期,作任何同期執行的處置,因此下令本案的兩項刑期,都須和被告現在就沙田法院ST 6442/2010所服的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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