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維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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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1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1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444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1月10日 判案日期 :2012年1月1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2年1月13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魏維德經審訊在裁判官溫紹明席前被裁定四項「猥褻侵犯」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案中受害人(第一證人)是一名22歲女士,任職超級市場店務員。上訴人是她的上司,與她在同一分店工作。 4.2010年10月11日約下午2時,第一證人獨自在貨倉內工作。上訴人突然在出現,從後伸手入第一證人的上衣及胸圍內,擠壓她兩邊乳房三至四次。第一證人轉身推開上訴人,但不成功。上訴人將第一證人上衣及胸圍拉高,用口吸啜她左邊乳暈約十秒,左手攬着第一證人她腰部,右手伸進她內褲,撫摸下體約半分鐘。第一證人一直叫停,但上訴人沒有停手,只重覆說:「摸吓唔好咩,可以relax吓嘛。」直到貨倉外傳來聲音,上訴人才收手離去(第一控罪)。 5.第一證人沒有同意上訴人的行為,但她害怕被同事知道會不光彩及影響日後的工作,不知所措,所以沒有即時作出投訴。 6.翌日(即10月12日),到晚上9至11時,超市關門後的散貨時段,第一證人在貨倉內單獨工作,上訴人再到貨倉內觸摸她的胸部一兩次,她叫停亦不果,又不夠力抵抗,上訴人都是說:「摸吓唔好咩,可以relax吓嘛。」(第二控罪)。 7.再過一天(即10月13日),亦在晚上9至11時的散貨時段,第一證人起碼三次進出貨倉,上訴人每次都跟隨,觸摸她的胸部,她亦未能成功反抗(第三控罪)。 8.之後第四日(即10月14日)約下午6時,第一證人獨自在員工休息室內飲水,上訴人亦進入,將第一證人推向儲物櫃,用身體壓着她,用手擠壓她的胸部,又伸手入內褲撫摸她的陰部。第一證人叫停及試圖推開都不成功。上訴人撫摸了約一分鐘,聽見有人便停手離去(第四控罪)。 9.翌日第一證人放假,因極度困擾,向男友(第二證人)作出投訴,一同到報警。 辯方案情 10.上訴人作供,他沒有刑事紀錄。上訴人因第一證人工作散漫及不聽指示,曾多次聯同其他同事向上級反映,上級曾授權上訴人發警告信,但上訴人未有發出。上訴人指第一證人曾多番向他表露好感,但他拒絕第一證人的好意。上訴人指事發前他與第一證人相處愉快,工作時也有談笑。 裁判官的理由 11.裁判官指第一證人沒有大聲呼救不難理解,亦信納第一證人因怕被同事發覺不光彩事,因而沒有即時作出投訴。 12.就第二及第三控罪,辯方將該兩晚9至12時貨倉入口的錄影帶呈堂。10月12日(即第二晚)上訴人未曾與第一證人同時進入貨倉,而10月13日(即第三晚),上訴人及第一證人只有一次同時段進入貨倉,維時約兩分鐘。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只是記錯時間,認爲若上訴人真有做出被指控行為,記錯時間並不重要。 13.裁判官知道第一證人就第二及第三控罪的情節證據含糊不清,但反問若第一證人有意誣告,則為何要旁生枝節製造含糊的證據?裁判官拒納上訴人因指責第一證人工作表現不佳,導致第一證人積怨誣告一說。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被非禮的全部證供,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4.完備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討論 15.新近投訴並不單只是看拖延時間多久,更重要的是投訴前事主有沒有機會投訴,或為何錯失機會沒有作出投訴。第一控罪情節屬非禮案非常嚴重者,即使第一證人因困惑而沒有即時投訴,但她翌日再次受非禮,雖則情節較輕,應屬不可忍。然而經過第三次還未投訴,到第四日再受到嚴重的侵犯仍沒有高呼或及時指責上訴人的行為,實屬並不尋常。案件是一對一的案情,對第一證人之證據應加倍小心檢視。 16.代表答辯人的何大律師指第一證人22歲,入世未深。代表上訴人之馬大律師則提醒法庭,第一證人之前曾在酒吧擔任「女拳手」(即與客人划拳之侍應),曾與超過30名男子發生性關係,兩次墮胎,絕不能説是個入世未深的少女。 17.第一證人就每一項控罪指出不同的時間,第二和第三項控罪是發生於晚上9至11時之散貨時段。但閉路電視錄影證據與第一證人所指時段出現矛盾。她指記憶不清,對時間有憶測成份,但沒有解釋她為何最初會切實地向警方指出每次案發的不同時段。裁斷者很難以一句只要事情有發生,時間並不重要去解釋分歧。 18.上訴人曾向上級投訴第一證人,獲授權發警告信,這點並非單純以拒納上訴人證供及看不出第一證人有誣告動機處理。 結論 19.縱觀整體案情,不禁令人覺得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因此必須批准上訴。而就第一證人已作之證供,並不能說經適當之陪審團可會定罪,因此不會下令重審。 訟費 20.上訴人申請上訴訟費,答辯人並沒有意見,因此照准,若金額未能協議則交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江得源律師行轉聘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