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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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8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0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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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和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1年8月27日下午三時許,住在般咸道56號一個單位(單位A)姓蕭的控方第一證人,從窗口發現被告在她前門流連。控方第一證人察覺被告在前門停留了一段時間,於是打開大門,質問被告。被告不作回答,便步向電梯。控方第一證人感到害怕,於是留在家中。稍後,控方第一證人的女兒告訴控方第一證人,有人在工人房的窗外。控方第一證人看見有手影再度撥弄窗口。控方第一證人和她的丈夫出外查察,發現有人撥弄工人房內的蚊帳。 3.後來,控方第二證人(即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和立案法團主席(控方第三證人)在電梯大堂截停被告。被告告訴他們說他是要找在6樓居住姓譚的人。被告後來進入電梯。沒多久,被告從樓梯再到達電梯大堂。被告再次被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二證人和控方第三證人截停。警方到達現場,便拘捕被告。在現場調查期間,一名住客(即控方第四證人)說他看見被告用右手兩隻手指伸入6B單位的信箱。被告的左手正拿著一個白色信封。控方第四證人問被告是否黃太的家人。被告回答是,並且說他忘記帶鎖匙。警方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封寄給黃太的信。 4.在警誡下,被告說他打算打開前述單位A的窗口,看看可以偷取甚麼東西,他亦拿取了那封信。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他在下午三時左右,跟隨一名男子進入涉案單位,他從信箱偷取了這封信。被告並不認識大廈的住客。在被告從窗口探察單位內有沒有貴重物品的時候,有人在單位內大叫,被告於是立刻逃走。 求情理由 5.被告服用精神藥物,自己有幻覺和給人逼害的幻象。他在西區精神科診所接受治療。辯方稱,被告在案發時,曾經飲用美沙酮。辯方亦呈上被告和被告家姐的求情信。被告說,他知道年老的母親因為他犯案而心痛。他亦稱,他自己不會再行差踏錯,希望能夠獲得輕判。 判刑 6.被告現年37歲,有三十三項定罪,當中二十一項是相同的爆竊罪。被告在2009年8月,因為爆竊罪而被判入獄兩年。在2011年7月22日出獄。而被告在一個多月後,即8月27日,便再干犯現在的兩項同類罪行。 7.相對而言,本案的案情並不嚴重,但被告屢屢干犯同類罪行,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上訴庭的判刑指引一般的住宅爆竊案起點是3年,本席考慮到被告似乎並沒有預謀,亦沒有攜帶爆破工具,事主亦沒有任何損失。經本席查詢後,控方說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六千六百多元。辯方稱這些錢是被告姐夫在一星期前給他的家用。被告並沒有銀行戶口。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8.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和被告的個人狀況,決定對被告從輕發落。如果被告不是犯案屢屢,本席是會以較低的量刑起點。但因為被告的前科和其他因素,就第一項企圖爆竊罪,本席亦從輕發落,以15個月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0個月。就第二項控罪,被告在信箱偷取了信件,本席認為第二項控罪可以說是和第一項控罪有串連的犯罪行為。本席同樣以15個月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0個月。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本席頒令第二項的判刑和第一項判刑同期執行。在監禁期間,如果有需要的話,被告應當接受專業的心理輔導。本席亦相信,被告會因為家人的支持而改過自新,不再犯案,而亦不會在監獄再虛渡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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