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潮順 對 朱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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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1 年第34 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1 年第35886 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 聆訊日期:2011年12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12年1月18日 判案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何展鵬審裁官在2011 年10 月28 日判他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本案涉及一宗聲稱在2000 年1 月16 日發生的交通意外。當日,申索人所駕駛的車輛DD2731在觀塘與“對方”車輛AJ770發生碰撞。 3.根據法庭記錄,申索人曾在2006年就上述車輛碰撞事故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編號為SCTC 19346/2006。然而,被告人為“Wong Chuk Man”,而非本案的被告人。案件於2006 年6 月29 日被撤銷。 4.在本案2011 年10 月28 日聆訊席上,申索人向何審裁官確認,上述在2000 年發生的車輛碰撞事故,“對方”實為Wong Chuk Man,而非本案的被告人。 5.被告人在其答辯書指出,他是在2004 年至2005 年期間購入車牌為AJ770的車輛,但購入AJ770之後至今,並無發生任何交通意外傷人事故,對成為本案被告人感到莫名其妙。 6.根據申索人呈交法庭的AJ770車輛登記文件,該車輛首次登記日期為1977 年7 月8 日。自1980 年6 月15 日以來之前任車主數目共有8 名,“登記為車主日期”為1990 年12 月24 日。文件下方所示的登記車主全名為“Chu Wing Wah”,而車輛登記文件(俗稱“牌簿”)的發出日期則為2005 年4 月21 日。顯然,申索人取得現任登記車主的地址,便入禀要求後者就2000 年與Wong Chuk Man有關的事故賠償。 7.申索人同意,2000 年事故的肇事者為Wong Chuk Man,而非本案的被告人。申索人認為,只要被告人是AJ770的車主,便可向其索償。顯然,這一想法是錯誤的。申索人不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在事發時是AJ770的車主。即使被告人當時是車主,申索人亦未能提出半點理據,解釋為何被告人須為肇事的Wong Chuk Man負責。 8.再者,本案涉及人身傷害的申索。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 347 章)第 27 條,訴訟時限為肇事當日起計的三年。申索人於2011 年9 月8 日入禀時,超逾訴訟時限足有七年之多。逾時之久,申索人不能提出任何合理的辯解。 9.基於上述原因,何審裁官認為申索人既無合理訴訟因由,即使有訴訟因由,申索亦已嚴重逾時。何審裁官引用《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 338 章)第 25 條,駁回其認為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的申索。本席認為審裁官的決定完全正確。 10.申索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