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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上訴案乃源於兩宗由十七名上訴人及一名已退出的申請人控訴入境事務處處長而展開的訟案。在首宗訟案中(高院行政申訴1999年第20號),上訴人要求法庭發出"移審令"以撤銷入境處處長下令將他們遣離香港及將他們羈留以等候遣送的決定;發出"禁止令"以禁止入境處處長執行對他們發出的遣送離境令;發出"履行義務令"以規定入境處處長須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他們可按何種方式申請居留權證明書;以及作出宣告,包括宣告本案上訴人憑藉《基本法》第24(2)條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第二宗訟案中(高院行政申訴1999年第21號),上訴人要求法庭發出"人身保護令",使他們能立即獲入境處處長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