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燕佳 訴 保安局長李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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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至於,原告人申請逾期上訴,這申請逾期與否,對這判決沒有任何影響。所以不須另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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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P 2576/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May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57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4年第2576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4年第1271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蔣燕佳   
  對   
被告人  保安局長李少光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05年5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5月13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申請上訴的基礎是她一向所持的論點,即是:

「成本《基本法》共160條條文中,都找不到任何可以支持特區政府、行政長官董建華在終審之後,透過國務院“提請”人大釋法的法理依據。《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就是不容許特區政府、行政機關主動尋求解釋《基本法》。不容許行政干預司法。」

2.但本庭已在2005年1月14日判案書第3段解釋:

「3. 申請人入稟索償指控保安局局長及特首瀆職及違反《基本法》第 158 條向人大常委會申請釋法。終審法院在劉港榕及其餘16人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1999] 3 HKLRD 778在794頁指出,實際的情形是 特首根據《基本法》第 43 條及48(2)條向國務院作出報告。該報告請求國務院根據憲法及《基本法》尋求釋法,所以不存在所謂特首根據第 158 條將第24條提交人大常委會解釋。況且,終審法院在劉港榕 及其 餘16 人對入境事務處處長已清楚指出:
       
  (1) 常委會有權根據第158條第1款作出“有關解釋”
       
    (2) “有關解釋”是對《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 2 款第(3)項作出的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解釋,香港特區法院有責任依循。
       
    …」

所以原告人的論點是沒有法律根據。

3.至於,原告人申請逾期上訴,這申請逾期與否,對這判決沒有任何影響。所以不須另外處理。

4.所以原告人於2005年3月10日提出動議通知書被駁回。本庭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張澤祐)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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