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啟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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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第二項控罪,是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指他在2011年3月28日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一商鋪,意圖在該處偷竊。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2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Aug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42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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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啟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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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8月3日上午10時10分
出席人士: Mr Sammy HU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SE Hon Y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偉全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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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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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第二項控罪,是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指他在2011年3月28日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一商鋪,意圖在該處偷竊。

2.案情如下:2011年3月27日晚上11時多,九龍旺角登打士街55號鴻達樓地下3號鋪輕鬆飲的店長曾先生把店鋪的電捲閘落下,並將之鎖好,然後離開。幾個鐘頭後,即2011年3月28日上午6時35分左右,有警員見到被告在該店鋪前用一金屬物體撩動電閘的匙掣,警員上前調查,從被告的右手檢獲一指甲鉗。在警誡下,被告說以下說話,「阿Sir,我唔衰都衰咗囉,我冇嘢講。」被告被帶回警署作進一步訊問,他保持緘默。在庭上,被告承認第二項控罪,即他進入該輕鬆飲店鋪,是企圖偷竊。

3.被告今年32歲,自1992年至2009年共有七次定罪紀錄,包括企圖偷竊、偷竊、搶劫、入屋犯法罪、刑事毀壞、賭博、非法集會、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09年4月,於區域法院因入屋犯法罪,被判監27個月。

4.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的案底多是在1998年或之前造成的,自1998年至2009年,有差唔多十年的時間,被告都行為良好。律師說,被告小時候,父母已經分開。被告的父親是一名癮君子,並時常毆打被告。律師亦說,被告的智商比一般人為低,因此學業成績差,他現在和外婆及阿姨同住。被告的職業是裝修工人,以日薪計。律師呈上被告的母親為他所寫的求情信,被告的母親叫法庭給予被告機會,說被告表示悔過。

5.律師說,當晚被告和朋友到一酒吧飲酒,早上時候正打算回家,不過經過那個輕鬆飲商鋪的時候,就一時興起,打算犯事。律師說,被告雖然飲了酒,但知道自己所做何事,所以認罪。

6.律師呈上一案例,CACC 83/2009,上訴庭在該案中,基於該案的案情特別,對犯下入屋犯法罪的被告採取較低的刑罰,律師叫法庭也考慮在本案採取較低的判刑起點。不過律師亦同意,該上訴案例的案情和本案絕不相同。

7.律師亦說,雖然被告的案底差劣,但大部分的案底都是在年青時造成的,所以法庭不應該考慮加刑。律師亦指出,被告今次只是獨自行事,沒有同黨。

8.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的刑事罪行,當然犯人處心積慮、糾黨行事,只會令案情更加嚴重,但個人行事,甚至所謂即興行動,並不是一個減刑因素。上訴庭對入屋犯法罪已訂下判刑指引,法庭不應隨便偏離。事實上,被告亦不是初次犯入屋犯法罪,他過往已多次犯下不誠實的罪行,入屋犯法也有兩次,分別是1995年與及2009年。本席唯一同意辯方律師所說的,就是被告大部分的案底,是他年青時形成的。自1998年至2009年.他都沒有被定罪紀錄,到2009年4月,才再次因入屋犯法,被法庭定罪。在此情況下,法庭今次就不對被告加刑,但本席絕不認為判刑應偏離上訴庭的判刑指引。

9.雖然被告所犯的只是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該商鋪沒有任何損壞或損失,但已有眾多案例說明,企圖犯法罪和實質犯法罪,並沒有差異,所以,就被告承認的第二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涉及的是一非住宅處所,本席以兩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20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