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致嘉
|
DCCC 114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1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梁致嘉,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案單位是一所住宅單位,位於九龍油麻地上海街金海大廈2樓C室。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2011年8月12日早上11時半左右,警方人員接報到金海大廈巡查,當警員到達有關單位外時,看見單位的木門和鐵閘打開,警員推開門,發現被告人正在單位內,而當時被告人看見警員就隨即躲在雪櫃後面。警員進入單位調查,被告人表示自己在上址居住,還說他的女朋友正在房間裡睡覺,不要打擾她。其後,警員叫醒睡在房間裡的姓張女士,張女士表示不認識被告人。當警員問被告人其女朋友的名字時,他所說的名字與張女士不同,警員於是將他拘捕。 3.在現場,警員對被告人進行搜身,在其所穿外套右邊外袋裡找到一對手襪和五張遊戲卡,另外在其外套的內袋找到四種貨幣現金,分別是(一):港元5,000元;(二):美金600元;(三):人民幣1,135元和韓圜884,000。回到警署,警員在被告人的銀包內找到進一步的現金,分別有港幣3,980元和700元人民幣。同時,撿取了被告人所穿戴的一隻勞力士錶和金頸鍊連吊墜。 4.被告人現年35歲,單身,過往有19項刑事紀錄,當中10項是入屋犯法罪,而最近一次犯事是在2008年,但就入屋犯法罪而言,最後的三次就要追溯到1998年11月。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與母親相依為命,但有一名要好的女朋友在內地。被告人在2011年1月失業,之前做了幾年電子分析技工,月入10,000元。 5.就被告人身上找到的幾種貨幣,辯方律師指,在案發時,被告人並沒有想到進行爆竊,他當時正前往銀行打算找換外幣,清還因炒股而欠下滙豐銀行七萬多元的債項,而這債項是在案發前兩個月欠下,被告人也知道金額是不足夠償還的。在途中,被告人看見案發的那座大廈,一時起了貪念,便走到附近的商店買了一對手襪,干犯了本案。律師強調案發單位的事主並沒有金錢上的損失。對於被告人身上找到多種現金和財物,包括手錶和頸鍊,起初控方打算歸還給被告人,但經法庭查詢後,控方改變初衷,轉為申請充公。辯方提出反對,法庭於是將案件押後,以便進行聆訊,期間亦替被告人索取背景報告。聆訊當日,被告人選擇作供,並傳召其母親替其作供。 6.被告人說,勞力士錶是他於兩年前購買,並出示一張印有華興錶行的收據(證物D1),他記得當時手上不夠錢,需要往銀行提款,但當本席向他澄清之後,他望着收據說收據上EPS一欄已有一剔,而他最後說自己忘記究竟當時以現金還是碌卡付款。至於外幣,他說因為不夠港幣,打算以外幣換港幣來還債。至於那些外幣是他較早前兌換得來的,美金和韓圜約在案發前三個月。而根據他所述,他開始欠下滙豐銀行的債項是在案發前兩個月,他是透過信用卡的透支提取現金。至於本案約八千多元的港幣,被告人作供說是他在案發前一星期透過信用卡透支提取這筆錢,一個星期之後,在案發當日他打算將錢存入還款的戶口中。 7.至於韓圜和美金,他說三個月前已兌換了,韓圜是打算拿到韓國使用,他說2011年年初的時候已經打算陪媽媽到韓國散散心,會參加旅行團,大約於2011年8月或9月起行。他還談到打算與姨媽一齊前往,不過問他會否替姨媽付款,他說未有決定。 8.到了8月的時候,因為他欠下銀行債項,所以打算拿外幣轉換港幣還債。他說將所有幣值包括外幣換回港幣來還債,他欠下銀行七萬多元債項,但同意所有錢加起來,約為$21,000至$22,000元,也不足以繳付所欠債項。 9.至於金鍊連吊墜,他說約於七、八年前,媽媽送給他作為生日禮物,但單據就已經找不到。他媽媽亦有出庭作供,說她兒子打算和她去韓國旅行,她說因為自己曾講過想去看人滑雪。 10.就被告人所承認的入屋犯法罪,被告人在其寫給法庭的求情信中,主要表示後悔自己所做的事,他說現在熱愛家庭、熱愛社會,日後會脫離壞份子的角色,重新融入社會。 11.就犯入屋犯法罪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涉及住宅單位而又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考慮刑期是3年。本案的單位很明顯是一處住宅單位,而被告人當時身處該單位,房間內還有一位女士正在睡覺。 12.求情方面,本席認為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並無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雖然過往有19項刑事紀錄,當中有10項都是與入屋犯法罪有關,而最後一次是在1998年,在這情況下,法庭不打算將他視為這類罪行的積犯而因此要對他加刑。 13.考慮過後,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兩年。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1/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