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定海

Case No.HCMA 955/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95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5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3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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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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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1年12月2日

裁決日期:201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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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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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在2010年2月3日上午7時30分,於新清水灣道鄰近彩雲邨,在道路上危險駕駛,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在事發時段,控方第一證人駕駛其私家車沿新清水灣道往坪石邨方向左二線前進,上訴人所駕的的士在他前方行駛。當兩車到達彩雲邨一交通燈前時,路面由雙線轉為三線行車,上訴人將的士停在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前方左二線與左三線上,車頭向著左二線。控方第一證人遂將車停下、閃燈及響號。其後,當前方的車輛開始移動時,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左三線行駛,上訴人的的士此時突切進左三線內,控方第一證人需響號及緊急剎車,兩車最近距離約2呎。

3.上訴人的的士續往前行駛,控方第一證人亦再次起步。當上訴人的的士行駛了大約一個私家車車身的距離時,上訴人突然剎車,控方第一證人亦緊急剎車,兩車距離只有1呎。

4.其後,上訴人的的士再起步,而控方證人的私家車亦起步。當上訴人的的士行駛了約一至二個私家車車身的距離時,上訴人又突然剎車,控方第一證人亦再次緊急剎車,兩車距離只有約2至3吋。

5.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內安裝了一運作正常的攝錄機,他把當天錄得的影像燒錄往一光碟上,他並沒有對錄得的影像作出任何干擾。

辯方案情

6.事發當天,上訴人駕駛其的士沿新清水灣道前進,辯方第二證人為其乘客。當的士駛至交通燈前時,上訴人的的士以一角度停在兩行車線的分界線上。當前方的車輛開始移動時,上訴人亦起步,但他發現引擎轉數不正常,於是轉入空檔。因上訴人有感的士出現問題,故決定切進左三線行車。當他切進左三線期間,他發現引擎轉數再次不正常,的士沿左三線行駛了二至三個車距後突然「死火」,當他再次啟動引擎後,上訴人發現的士的引擎轉數雖稍為偏低,但沒有再「死火」便續往前駛。

7.辯方第二證人既是當時的的士乘客,也是的士的車主及夜更司機。他表示的士在前一天晚上已曾「死火」兩次,當天交更時已吩咐上訴人注意的士的狀況。

上訴理據

8.上訴理據概括起來指:

(1)  證據份量不足,錄影影像不足以反映事實;

(2)  裁判官錯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3)  裁判官以臆測作定罪的基礎;

(4)  裁判官錯誤地拒納辯方的證供。

討論

9.就首項上訴理據,上訴人表示初審時控方以一段不足以反映事實的錄影影像提出控訴,這是不合情理的。

10.只要控方提出的證據是與案有關,裁判官便應考慮,至於就此證據給予多少份量,這是另一回事。本席有機會看過此錄影影像,影像清楚顯示當日兩車駛至交通燈前的情況,情況與控方第一證人庭上所述吻合。上訴人所駕的的士在到達交通燈前行車暢順,看上去完全沒有任何機件上的問題,的士在事後亦絕塵而去,若機件問題只出現在控方第一證人閃燈及響號後,這似乎過份巧合 。

11.從雙方提供的審訊謄本看到,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他將攝錄機拍得影像檔案存進手提電腦內再複製往一光碟時,他沒有干擾其內容。審訊時,上訴人不單沒有反對錄影影像呈堂作證;事實上,從辯方的案情看到,上訴人亦沒有爭議當天他曾有此開車、剎車的舉動,他的抗辯理由是當時車輛的機件實出現故障,故才導致有關的現象,他並傳召車主兼夜班司機進一步支持其說法。

12.看畢整段影像後,本席信納上訴人一而再,再而三開車、剎車,導致控方第一證人需多番作出緊急剎車,並非機件故障出現問題,事件實是意氣之爭,既沒有必要,亦屬危險。

13.上訴人另在上訴聆訊中指他實非當天的的士司機,他意欲呈上其開工紀錄及一地圖,以證明他沒有駕駛涉案的士及當天無須行駛該新清水灣道路段。這份開工紀錄是全新的證據,初審時上訴人不單沒有呈遞,相反他更承認是涉案的的士司機。及後在裁判官席前的覆核聆訊,上訴人亦重申其機件故障的理由;再者,他在警務處發出的「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內,亦清楚表示他在涉案時段正是駕駛的士的司機,上訴人現出爾反爾,此項上訴理據絕不成立。

14.至於第二、三、四項的上訴理據,上訴人都是指裁判官錯誤地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及拒納辯方的證供等,他亦列出所謂的疑點。本席已充分考慮此等所謂疑點,基本上只是錄影影像與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上一些微不足道的分歧,絕不足以影響最終的裁決。就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可靠性等議題,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是有違邏輯及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本案沒有這情況出現。

15.正如上文所述,本席有機會從錄影得的影像看到當天事發的經過,裁判官不是單憑控方第一證人的片面之詞而作出裁決,本案實具客觀的證據支持定罪的裁決。

16.裁判官的裁決並無不妥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