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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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725/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2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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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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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1月10日下午3時0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霍莎莎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培志符彼得律師行律師符彼得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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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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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基於被告認罪和同意控方案情,他在2010年1月26日被當時龍禮法官判處接受感化。由於被告違反感化令,所以被告要被重新判刑。

2.本席考慮到其他的可行性,包括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更生中心。但由於被告的前科、年齡和智商,似乎這三種應該比較適合的處理方法都不能成事。

3.基於以上種種,和考慮到被告的特殊情況,本席會作出一個特殊的處理方法。但是本席強調被告應該有如他的承諾,到他父親的地方工作,亦希望被告的父母真正能夠監管被告,不要令被告被利用或是再犯案。

4.因此,就兩項爆竊罪,第一項爆竊罪,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2個月。同樣地,第二項入屋犯法罪,本席亦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2個月。

5.本席亦會從輕發落,亦相信被告是有悔意。因此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兩項罪行同期執行,即是被告需要入獄1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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