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航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4/2012。
Case No.DCCC 725/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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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2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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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首先,基於被告認罪和同意控方案情,他在2010年1月26日被當時龍禮法官判處接受感化。由於被告違反感化令,所以被告要被重新判刑。 2.本席考慮到其他的可行性,包括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更生中心。但由於被告的前科、年齡和智商,似乎這三種應該比較適合的處理方法都不能成事。 3.基於以上種種,和考慮到被告的特殊情況,本席會作出一個特殊的處理方法。但是本席強調被告應該有如他的承諾,到他父親的地方工作,亦希望被告的父母真正能夠監管被告,不要令被告被利用或是再犯案。 4.因此,就兩項爆竊罪,第一項爆竊罪,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2個月。同樣地,第二項入屋犯法罪,本席亦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2個月。 5.本席亦會從輕發落,亦相信被告是有悔意。因此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兩項罪行同期執行,即是被告需要入獄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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