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澤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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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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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6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6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783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2年1月10日 裁決日期:2012年1月10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是一宗很簡單的交通事故,控方全部證供都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警員,他當日的職責是在案發地點觀察交通。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一架私家車沿紅棉路左3線行駛,時速大約25公里。紅棉路其實有3條行車線。有一輛旅遊巴沿左2線行駛,時速大約30公里,較私家車前約5米,其後私家車在雙白線前加速至大約40公里,沒有亮起指揮燈,在旅遊巴的前方切入左2線。證人說他觀察當時情況,兩車最近距離約1米,旅遊巴立即剎車及減速至時速約20公里,私家車繼續切線,兩車沒有碰撞。證人稍後截停兩車(即巴士與私家車),私家車是上訴人所駕駛。兩車被截停後,辯方說上訴人當時有問控方第一證人:「唔通cut線都係不小心駕駛咩」。 3.控方第一證人首先不同意有上述說法,他已不記得,跟著說可能有講過。無可否認當天是年卅晚,紅綿路上會有多車的情況。裁判法官聽完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後,裁定上訴人需要答辯。 4.上訴人選擇作證,他的版本指他駕駛的私家車在第3線,當時他見到左2線有車龍,車輛在停止狀態。龍頭首兩架車是一架的士和一架旅遊巴。上訴人打算切線,減速至時速大約10多公里,在該時候,的士切入左3線,當時旅遊巴是停止的,上訴人在的士右後方約4個車位之處加速,他望倒後鏡,見旅遊巴在他的左後方大約1個車位,估計旅遊巴是「停或者剛剛起步」。之後他亮起左指揮燈,向左做了shoulder check之後,切左入了第2線。稍後上訴人被截停。控方第一證人對他說會告他不小心駕駛,當時上訴人立即說:「乜cut線都叫做不小心駕駛咩」。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向他說:「cut線唔係咁cut,應該喺車龍中間慢慢cut埋去」。 5.上訴人接受盤問,之後裁判法官考慮和分析各證人的口供。裁判法官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沒有交通定罪紀錄。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上訴人所講他shoulder check後切線,沒有再望一次倒後鏡,裁判法官認為這是不安全切線的行為,單憑上訴人的證供,已經顯示出上訴人無合理司機應有的專注和謹慎。跟著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證供上的版本不可信的地方,最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6.裁判法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後,才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在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裁判法官指沒有巴士司機的口供,本案成為各執一詞的情況。裁判法官亦有考慮辯方大律師所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沒有提及關於私家車無亮指揮燈,及旅遊巴減速的問題。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個獨立證人。控方第一證人不認識巴士司機和上訴人,因此,沒有利益牽涉之下,沒有任何理由控方第一證人會作出虛假證供以誣衊上訴人。在這情況之下,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為實,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7.上訴時,陸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數項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最有力的上訴理由是裁判法官犯錯,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獨立證人,在這個基礎下,究竟會不會令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比較有力,因而過多信納他的證供。 8.在當時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說他見上訴人切線,令到巴士收慢,不但收慢,是急剎車。正如陸大律師所說,證人同意當時巴士司機沒有響安,而稍後有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但最終在沒有解釋之下,巴士司機沒有上庭作證。因此控方只是倚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來指證上訴人。 9.在該情況之下,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是最重要的,如果裁判法官的基礎是錯了,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個獨立證人,在這樣的概念下,來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究竟是否可信及可靠,的確令本席有疑問,究竟裁判法官是否過多倚頼控方第一證人是獨立證人,而作出最後的裁決就是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個絕對可信和可靠的證人。本席要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究竟他的證供是不是可以百份之一百如裁判法官所說是可靠和可信的證人。 10.陸大律師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在證供上有不肯定的地方。最主要如謄本上指,控方第一證人當被問及當上訴人被截停後,上訴人有沒有問及他關於上訴人被截停指不小心駕駛,上訴人嘗試與控方第一證人講過想了解「乜cut線都係不小心咩」的說話。首先控方第一證人是否認的,之後他同意他可能有講到,但係忘記了。 11.本席不同意吳大律師所說上述說話不太重要,因為這正是一個很重要的反應。如果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的觀察是對的,當時上訴人在該情況下cut線是不小心的,因為他沒有亮著燈,而危險地cut入,令巴士司機會有該反應。上訴人因此是不小心駕駛,控方第一證人會不會這樣輕易便忘記有這樣的問答呢?最主要是如果上訴人真有這樣的疑問,控方第一證人會不會即時的反應是:「唔係喎,先生,你當時cut線,令到巴士司機要剎車,而你沒有亮著燈。這是一個不小心駕駛的態度」。但是控方第一證人忘記了上訴人有沒有這樣的疑問,所以他幫不到法庭,究竟他當時是不是真的有回答上訴人說:「你cut線唔係咁cut法」。在這情況下,本席亦有疑問。 12.至於陸大律師跟著指出,究竟有沒有的士在旅遊巴之前,這種種的問題,本席同意吳大律師所講,可能有時因為當時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留意交通,而留意上訴人的揸車的態度,可能忘記有的士在旅遊巴前面,這點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關於當時上訴人被截停後的反應,以及當時究竟上訴人怎樣cut線,這正是本案件的重心。是裁判法官最主要的基礎出錯了,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個獨立證人,他的證供是比較有力,因此完全倚賴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來支持這個定罪。本席認為這個定罪是存有疑點的。 13.本席要提出一點,裁判法官在考慮辯方的證供之後,而作出不接納辯方證供後才考慮控方證供,這是一個不適宜的做法。本席要指出,舉證責任在控方,法庭需要考慮控方的證據後才考慮辯方的證據。因為如果控方的證據是是不可信、或是存有疑點,法庭無需再進一步考慮辯方的證據。如果辯方的證供不被接納,亦不會影響控方證供是不可信、或是存有疑點,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據不被接納。無論辯方的證供是怎樣差,都不會使法庭定上訴人的罪。 14.因此法庭的做法,往往是要先考慮控方的證據。如果法庭認為控方的證人是可信及可靠,才考慮及接納控方證人的證據,繼而考慮辯方的證據。如果認為辯方的證據是可信及有可接納之處,才考慮會不會影響到控方的證據是被削弱了。在該情況下才作決定,究竟控方是否達到舉證的責任。但是在本案,裁判法官犯了錯,他先考慮辯方的證據,才考慮控方的證據。 15.雖然吳大律師提出裁判法官有提醒自己,他不接納辯方的證據,他依然要考慮控方的證供。這一點,當時裁判法官是有這樣做。但是,公正是要顯現在人的眼前,裁判法官這樣做法,其實是不適當的做法。本席希望以後裁判法官會首先考慮控方證據及證供,才考慮辯方的證據及證供。 16.本案上訴得直,不是因為鑒於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口供之後才考慮控方證供,本席認為最主要是因為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獨立證人,這個問題已經影響了他最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可信及可靠的基礎,因而使本席認為這個定罪是存有疑點,而這個疑點應歸於上訴人。因此上訴得直,這個定罪被撤銷,刑罰被擱置。
答辯人: 由律政司吳穎軒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轉聘陸偉雄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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