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任美豪

Case No.HCCC 416/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a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41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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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任美豪 (YAM Mei-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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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2年1月9日上午9時5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覺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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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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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美豪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1)(a)同埋(3)條。被告人喺裁判官嘅席前已經承認控罪同埋同意案情,然後係交付嚟高院嘅原訟法庭係判刑。

案情顯示,喺案發當日,被告人就畀一隊嘅警員睇到佢當時係行為鬼祟,呢啲警員係當時坐住警車巡邏嘅,咁警員就截停咗被告人,搜被告人嘅身,咁就喺被告人所著嘅牛仔褲右後褲袋,就搵到而家涉案嘅毒品。警誡之下,被告人就承認,就係話同另一個人,就用1,300鈫嘅代價買呢啲嘅「冰」毒,咁而被告人就被帶返咗去差館。喺差館度就再搜身,搜詳細啲嘅搜身,就發覺原來仲有另外一個黑色嘅膠袋,個袋入面有一個紙套,紙套內就有四支嘅玻璃管同埋仲有九十四個係細小嘅可再封口膠袋。

而喺被告身上搵到嘅毒品,後屘就拎咗去化驗所度化驗,證實咗就係有27.6克嘅晶狀固體,而入面係有27.27克就係我哋叫做「冰」毒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咁而呢個市價就大概係19,540鈫。而後屘我係從被告人嘅代表律師江律師嗰度係得悉,嗰四支嘅玻璃管係可以用作製造即係所謂俗稱「冰壺」,即係愛嚟吸食「冰」毒嘅器具。

被告人嘅背景喇,被告人而家係19歲,喺大陸出世嘅,但係喺案發嘅時候,其實就係18歲嘅,喺2002年就離鄉,嚟咗香港,喺內地嚟。咁被告人都唔係話完全冇案底嘅,有一次嘅案底,就喺2008年曾經因為偷竊,咁就係被判呢個12個月嘅感化,咁而江律師亦都係告知本席當時被告人係喺超市度偷咗嘢。

喺求情嘅時候,江律師就話畀我知,喺案發嘅時候被告人正好係冇嘢做喇,咁就無所事事,就去嗰啲遊戲中心度,咁就逗留、玩,識咗一個人,咁嗰個人即係就同被告講,就叫被告幫佢帶毒品,咁被告就貪圖因為可以賺到快錢,所以就應承咗做。咁而根據被告所講,第一次幫人帶就已經係畀差人拉到喇,即係話而家犯案呢一次其實係第一次干犯嘅罪行。而江大律師亦都同本席陳詞嘅時候講,被告喺好早嘅時候已經係認罪喇,節省咗法庭嘅時間。被告人而家亦都好後悔,咁喺獄中嘅時候已經開始係有讀書,同埋亦都係打算會學一技之長,等將來喺出獄之後係能夠有呢個謀生嘅機會。而江律師亦都話畀我聽係同被告人你解釋咗即係有關嘅案例,亦都被告人知道嗰個案情係嚴重,坐監係一定要㗎喇。咁而江大律師係要求本席考慮喺可行嘅範圍之內係用一個較低嘅起點,因為係考慮到被告人你個年紀相對之下都係比較年輕,同埋先前係冇相類似嘅刑事紀錄。

販運毒品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上訴庭喺一個叫做程國雄嘅案例已經頒下咗判刑嘅指引。呢件案件所涉及嘅「冰」毒係27.27克,咁即係根據呢個案例,販運10至到70克呢個「冰」毒嘅時候判刑,即係經過審訊之後嗰個量刑起點係7至10年嘅。咁而正如江大律師亦都喺陳詞嘅時候係承認咗,喺呢件案件冇咩嘢特別嘅案情係令到本席可以唔根據程國雄嗰個嘅判刑指引。而被告人當時雖然話係都算年輕,18歲,但係唔係話係極度年輕嘅情況。所以本席考慮咗所有嘅案情,當然包括到當時毒品嗰個份量,同埋有啲乜嘢其他嘅工具係喺埋一齊,同埋被告人你嗰個背景,我就認為一個7年嘅量刑起點係恰當嘅。

被告人你喺最早可以認罪嘅時候已經認咗罪,咁係可以得到足足三分之一刑期嘅扣減。但係除咗呢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之外,本席就睇唔到有其他嘅理由去再將呢個刑期係遞減㗎喇,咁所以嗰個刑期係要係四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