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文洪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Case No.CACV 1083/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May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001083/2000

CACV108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 民事上訴案件2000年第1083號

(原本案件編號 :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0年第1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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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朱世財及其他人
(曹文洪)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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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2003年5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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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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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曹文洪於1974年8月在國內出生。出生時,申請人父母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1997年3月10日,申請人持雙程證來香港,獲准逗留至同年5月25日。但過了期限,申請人仍然留在香港。1997年7月3日,申請人到入境處自首後,於1997年7月11日離開香港。2000年l月31日,申請人再度持雙程證來香港,其後多次獲准延期逗留,但申請人在最後一次期滿及不獲延期後,仍然留在香港。入境處處長遂發出遣送離境令通知書給申請人,要遣送申請人返回國內。申請人聲稱他在香港有居留權,反對遣送離境令,並針對該命令,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許可,進行司法覆核。

2.2000年12月12日,司徒敬法官拒絕申請。

3.2000年12月21日,申請人及1944名聲稱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士,由陳黃林律師事務所代表,針對司徒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4.2002年2月18日,申請人代表律師獲得答辯人代表律政署同意,向上訴庭申請,撤銷申請人及同案人士的上訴。2002年3月9日,法庭批准,將申請人的上訴撤銷。撤銷上訴命令亦於2002年4月8日正式蓋章及發出。

5.2003年3月29日,申請人逾期申請許可,就上訴庭2002年3月9日的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列出的上訴理由是: 他過期申請是因為他於2002年9月被遣送回國內。2003年2月再度持雙程證來港,因為他知道現在還有其他居留權的個案,尚在法院等待判決,他的個案,也有爭議的地方。他認為他是受惠於寬免政策的人士。他現對本庭稱他同意撤銷上訴是因為他不懂法律。

6.申請人在雙方同意下,向上訴法庭申請撤銷他的上訴,並獲得法庭批准撤銷上訴。根據法律,由於撤銷上訴命令已發出及蓋章,申請人是不能恢復他的上訴,也不能申請許可逾期提出新的上訴1。他的上訴已完全終止。雖然,申請人可以就撤銷上訴命令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是申請必須在上訴法庭作出撤銷命令當日起計28日內提出,而且申請要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即是上訴涉及的問題需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申請人的申請已逾期差不多一年,他所稱的逾期原因也不成理由。上訴涉及的問題是上訴庭應否撤銷他的上訴。這個問題絕對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況且,與申請人一般的內地來港人士在香港是否有居留權這個問題,終審法院在吳小彤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2一案,已作出了權威性的判決。這個問題已沒有再爭議的餘地。即使申請人當日沒有撤銷他的上訴,他的上訴是注定失敗,因為他的情況不符合吳小彤一案列出的條件的任何一項。

8.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梁紹中) (胡國興)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

1 Ogwer Borough Council v Knight [1994] The Times.

2 Ng Siu Tung & others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FACV1-3/2001 (10 Jan 2002, unrepor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