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耀東及另四人

Case No.DCCC 897/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Dec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9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8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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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呂耀東 第一被告人
  黎詠茵 第二被告人
  謝湉欣 第三被告人
  謝湉盈 第四被告人
  陳洛華 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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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12月2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iss Mickey F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Yun Wah Gord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杜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鍾沛林律師行律師Mr Lam Yau Yee,代表第二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鄒陳律師行律師Mr Chan Ming Fai Arthur,代表第三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律師Mr Fred Lee,代表第四被告人
Ms CHU Wing Cheung Winni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鍾兆雄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控罪: [1]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false instruments)
[2] 至 [3]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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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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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求職騙案,涉及5名被告人。各被告人行騙的手法 – 有人負責將招聘工作廣告在網上刊登,當有人應徵時,向他們表示已獲得了工作,工作範圍包括向財務機構借錢和向商店購物。藉此評核財務機構和商店員工的服務水平,或藉此幫助財務公司員工達到符合公司要求的借貸額。

2.一共有10名受害人應徵有關工作,當中9名是專上學院學生,而另一位是文員。除了一名專上學院學生未能成功借錢之外,其他受害人均被誘騙以他們自己的名義向財務機構借錢,或到商舖以自己的錢去購物。

3.就借貸方面而言,9名受害人一共損失31萬元,而他們各自清還了所欠財務公司的債項。所有損失加上利息和有一位受害人以自己的錢去購買一些物品,包括一些金鍊,價值一萬七千多元,所有款項加起來大約33萬元。

4.各被告人在案中扮演不同角色,有人負責刊登廣告,接觸受害人,帶受害人到財務機構借錢,或到商舖購物。有人收取金錢和物品。如果當有受害人不想將自己借來的金錢交給騙徒的時候,其他被告又會扮演同是這些應徵者,將錢交給騙徒,令受害人就範。

5.各被告人過往均無刑事紀錄,犯案時年紀由最少17歲至最大年紀25歲。各被告律師替被告人交代各人的家庭背景、經濟情況,亦呈遞一系列求情信,包括部分被告人自己撰寫的,被告人的父母或親戚撰寫的求情信,亦有區議員為被告人撰寫的。

6.簡單而言,在親戚、父母,甚至區議員眼中,這些被告人都是本性善良,底裡子並不是壞人。他們認為被告人是一時行差踏錯而犯下本案,部分被告撰寫的求情信中亦強烈表達對自己所做的事感到後悔,並承諾他日出來會重新做人。在求情時,有辯方律師提到本案當中,各被告人是扮演不同角色,雖然角色不同,但他們對於這個行騙之成功都是重要的。

7.第一和第二被告被拘捕之後,警方從他們方面找到一些現金,包括一些外幣。第一和第二被告均表明願意將錢交出作為賠償。雖不能悉數償還各受害人的損失,但他們仍表示願意將錢交出作為賠償。

8.本案中,3名被告人(第三至第五被告)都是21歲以下,法庭替他們索取一些懲教方面的報告,所有報告都建議各被告人前往更生中心,而有關被告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願意到更生中心。

9.觀乎本案,所用的行騙手法其實很簡單,但是令到本席有點驚訝,當中有9名是大學生,受過高等教育,但思想似乎比較單純一點。

10.他們看招聘廣告以為找到工作,但反而因此而有所損失。本席認為在任何情況之下,當要自己拿錢出來時,只要想一想為何要這樣做? 只要想一想就可避免損失。本案亦然,大學生找工作,被人欺騙以自己名義去借錢,作為評估有關機構員工的表現,或是否達到要求的營業額。他們成功地借了錢就已經達到這一個目的,根本毋須將錢交給對方。所以本席認為如果這班大學生只要想一想交錢給對方的原因,便可以想到了。

11.從這點亦可看到,行騙手法無論何等簡單,總會有班人受騙的,這與教育程度似乎沒有直接關係。本案中,本席認為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案件涉及9名大學生 (實際有損失的是8名,因為有一名大學生借不到錢) ,大學生仍未有賺錢能力,仍未有工作,在未畢業前打算找份工作,卻要背上一身的債。

12.辯方律師指本案涉及的損失不算多,當然從法庭所接觸的案件來看,三十多萬元的損失可算是少數目,其他案件動輒幾百萬、幾千萬。但本席認為要視乎對象而言,幾萬元對於大學生來講可以是很大筆錢,當然對於財務機構未必是一筆很大的損失。因此本席認為本案雖然無證供顯示這班被告人是刻意地找大學生行騙,但他們刊登廣告,最終有人上釣,結果受害者是大學生,法庭認為損失對他們有很大的影響,被告們也得接受這個情況。

13.觀乎各被告人,本席認為除了他們認罪外,其實其他的求情都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但考慮到他們的年紀或者某程度上來講,在事件中,本席相信主謀並非他們五人,是另有其人。但話說回來,本案的主謀仍可逍遙法外,享受着被告們行騙得來的利益,而毋須負上刑責,被告們的功勞居功不少,沒有他們願意出面這樣做,主謀是不可以成功的。所以法庭在判刑時也考慮這一點。

14.第二至第五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即第二控罪;而第一被告雖然案情顯示他與其他被告人有聯繫,但控罪是指控他與其他人(並不包括本案的被告人)串謀行騙,即第三項控罪。而第二被告亦承認多一項行使假文件,案情顯示第二被告在這行騙案之前亦是按這類廣告被人誘騙到財務機構借貸,並利用一些虛假入息證明、工作證明等,騙取財務機構25,000元。

15.判刑方面,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本案案情,就第一被告面對第三項的控罪,本席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16個月。

16.至於第二被告面對第一項控罪行使假文件,本席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6個月。第二項控罪同樣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16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共坐監16個月。

17.至於第三、第四、第五被告面對的第二項控罪,各人判處更生中心令。

18.至於賠償方面,法庭頒令從第一和第二被告所撿取的金錢,由9位有損失的受害人按其損失的比例瓜分這筆金錢。當外幣兌換為港幣後,控方需要盡快草擬一份列表,指出各受害人可得的實質金額,並須交到本處存檔。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