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uen Mun Industrial Centre 對 Lee Chai Fai
Case No.HCMP 2299/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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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29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229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8年第323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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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本案中,DCCJ3234/2008一案的被告人李先生要求許可,上訴區域法院梁俊文法官2011年10月13日的決定。2011年10月31日,梁法官拒絕了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2.在DCCJ3234/2008一案,被告人被裁定欠原告人管理費及利息。所欠的款項及利息成為判定債項。法庭沒有批准分期支付或暫緩執行命令。被告人沒有獲得上訴許可,所以該裁決已成終極判決,他不再能提出任何挑戰該命令的議題,無論在審訊中他是否曾經提出過。 3.被告人沒有支付全數。原告人申請押記令,聆案官李慶年於2011年9月27日頒布押記令作實。被告人向梁法官上訴這項命令。 4.梁法官駁回了被告人的上訴,理由載於2011年10月13日的判決書,理由清晰充份,這裏不用重複。 5.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要求許可,上訴梁法官的決定。本庭已考慮了被告人誓章的內容,他自稱已繳交的款項,數目不清晰,亦無證據支持。他又說欠債超過60%以上,才可發出押記令,但看來他沒有在梁法官席前提出過這一點,他亦沒有解釋這說法的法律基礎,本庭亦看不到有什麼理據支持這說法。 6.本庭看不到被告人的擬上訴有任何成功機會,本庭拒絕他的許可申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本庭頒令申請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
被告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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